利用公有地節稅 破功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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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民眾以高於公告現值價格購入公有地,該土地若經繼承再出售,且公告現值

仍低於原購入價格,納稅人將不能按原購入價格計算土地增值稅。這項新規定將使長期持

有公有地的民眾無法再「嘉惠後人」,繼承人日後恐有稅負加重的風險,目前許多利用公

有地的節稅規劃,將被財政部這項新規定「破功」。

財政部已經在8月27日發布行政命令,明令財政部在79年所做的台財稅第790336801號函停

止適用。

79年間的函令主要規定,被繼承人以高於公告土地現值的價格購買公有土地後死亡,繼承

人繼承後再行移轉時,准以被繼承人取得公有土地實際價額做為前次移轉現值,計徵土地

增值稅。

財政部表示,內政部日前針對這類公有土地取得成本高於繼承日當時公告現值的土地,做

成新的解釋,認為土地稅法規定公有土地因繼承再行移轉者,其前次移轉現值是以繼承開

始時該土地的公告現值為準,因此財政部在79年間所做的解釋已不符合土地稅法的精神。

基於內政部改變對公有土地繼承後再移轉的前次移轉現值認定原則,財政部因此配合修正

並刪除79年的行政命令。財政部指出,持有公有土地的所有權人購入的公有土地價值較高

者,因繼承發生再移轉情形時,也只能以繼承日當時的公告現值做為前次移轉現值課徵土

地增值稅。

也就是,如果被繼承人當時購入的公有土地價值較高,在繼承發生時的公告現值,若低於

當時購入的公有土地價格,亦只能按較低的公告現值申報前移轉現值計課土增稅。 由於

土增稅是按照漲價總額課稅,前次移轉現值較低者,相對土增稅稅負就會增加。

【2004/09/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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