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專欄》香港員工認股權課稅規定 - 稅務

By Ula
at 2004-06-22T09:53
at 2004-06-22T09:53
Table of Contents
■ 張豐淦
亞洲金融中心-香港,其員工認股權課稅規定,是由內地稅務局發布,本文謹就香港員工
認股權課稅所得的認定及相關規定,予以綜合概略說明。
一、認股權授與時(Grant):依香港內地稅務局發布規定,認股權授與時並不發生所得課
稅問題。
二、認股權行使時(Exercise):香港內地稅務局訂定認股權所有人,因行使、轉讓或指派
認股權時,是實現所得的時點。又實現所得之後,是否要認列為課稅所得,則是依授與年
度員工是否在香港提供服務而決定。若認股權授與年度,員工不在香港境內提供服務,則
因行使、轉讓或指派認股權時,實現的所得完全免稅;反之,若認股權授與年度,員工在
香港境內提供服務,則因行使、轉讓或指派認股權時,實現的所得依員工認股權計畫是否
有限制年限方可行使認股權(vesting period),其課稅方式有所不同:(1)若有限制,
則依vesting period期間,員工在香港服務天數的比率課稅(2)若無限制,則實現所得1
00%課稅(3)但員工於一課稅年度,在香港境內居留(不論是否實際工作)天數不超過60天
時,因行使、轉讓或指派認股權時實現的所得完全不予認列。
三、認股權所得的股份出售:因香港以行使、轉讓或指派認股權時為實現所得時點,故出
售股份時自無課稅所得發生。因此,在香港境內居留員工發生香港境內應稅所得時,除依
規定於課稅年度申報納稅外,即使未行使認股權而離開香港,仍負有納稅義務;為此,香
港內地稅務局,允許個人可於離開香港時,就該認股權預計已實現的利益申報納稅,唯若
員工未選擇上述方式申報納稅而離境時,香港內地稅務局將如何處置,目前尚無詳細的規
定。
四、其他認股權相關規定:香港內地稅務局允許員工因離開香港而提前計算其因認股權所
獲得利益時,得將預計將來所可能發生的費用,例如印花稅、經紀費、其他稅捐等,一併
自預計利益中減除。一旦申報完成後,即使將來實際行使所獲得利益較高時,亦不再產生
任何納稅義務。此外雇主亦有義務將員工因行使認股權所得的利益於員工離職或離開香港
時予以申報。
綜合上述,由於員工認股權係屬近年興起的酬勞方式,香港對於所得課稅的認定,目前都
僅具概略的方向,而其實際程序、細節及由員工認股權所演變出各種酬勞制度的所得認定
,仍無明確規定且有頗多值得商榷之處。畢竟,員工認股權,除激發員工對公司向心力外
,更賦與員工對公司未來發展的無限期待,如何創造員工、雇主、及政府三贏的局面並塑
造出良好的投資環境,實為各國政府及稅務機關不得不重視的課題。
(作者是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二、四刊登)
【2004/06/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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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金融中心-香港,其員工認股權課稅規定,是由內地稅務局發布,本文謹就香港員工
認股權課稅所得的認定及相關規定,予以綜合概略說明。
一、認股權授與時(Grant):依香港內地稅務局發布規定,認股權授與時並不發生所得課
稅問題。
二、認股權行使時(Exercise):香港內地稅務局訂定認股權所有人,因行使、轉讓或指派
認股權時,是實現所得的時點。又實現所得之後,是否要認列為課稅所得,則是依授與年
度員工是否在香港提供服務而決定。若認股權授與年度,員工不在香港境內提供服務,則
因行使、轉讓或指派認股權時,實現的所得完全免稅;反之,若認股權授與年度,員工在
香港境內提供服務,則因行使、轉讓或指派認股權時,實現的所得依員工認股權計畫是否
有限制年限方可行使認股權(vesting period),其課稅方式有所不同:(1)若有限制,
則依vesting period期間,員工在香港服務天數的比率課稅(2)若無限制,則實現所得1
00%課稅(3)但員工於一課稅年度,在香港境內居留(不論是否實際工作)天數不超過60天
時,因行使、轉讓或指派認股權時實現的所得完全不予認列。
三、認股權所得的股份出售:因香港以行使、轉讓或指派認股權時為實現所得時點,故出
售股份時自無課稅所得發生。因此,在香港境內居留員工發生香港境內應稅所得時,除依
規定於課稅年度申報納稅外,即使未行使認股權而離開香港,仍負有納稅義務;為此,香
港內地稅務局,允許個人可於離開香港時,就該認股權預計已實現的利益申報納稅,唯若
員工未選擇上述方式申報納稅而離境時,香港內地稅務局將如何處置,目前尚無詳細的規
定。
四、其他認股權相關規定:香港內地稅務局允許員工因離開香港而提前計算其因認股權所
獲得利益時,得將預計將來所可能發生的費用,例如印花稅、經紀費、其他稅捐等,一併
自預計利益中減除。一旦申報完成後,即使將來實際行使所獲得利益較高時,亦不再產生
任何納稅義務。此外雇主亦有義務將員工因行使認股權所得的利益於員工離職或離開香港
時予以申報。
綜合上述,由於員工認股權係屬近年興起的酬勞方式,香港對於所得課稅的認定,目前都
僅具概略的方向,而其實際程序、細節及由員工認股權所演變出各種酬勞制度的所得認定
,仍無明確規定且有頗多值得商榷之處。畢竟,員工認股權,除激發員工對公司向心力外
,更賦與員工對公司未來發展的無限期待,如何創造員工、雇主、及政府三贏的局面並塑
造出良好的投資環境,實為各國政府及稅務機關不得不重視的課題。
(作者是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二、四刊登)
【2004/06/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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