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變更 行政救濟案件不適用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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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訴願決定,納稅人援用中央法規標準有關人民聲請案件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法規變

更致使對民眾有利者,可適用新法規的規定,所指「處理程序」,並不包括已經進入行政

救濟程序的案件,納稅人不得主張變更有利於己的判決,以繳納較低稅負。

北區國稅局轄區有一名納稅人去世後,留下1.12億元的遺產給三名患有重大傷病的繼承人

繼承,納稅人是在81年7月間去世,繼承人則在隔年的1月申報遺產稅。稅捐機關在審核其

申報案時,發現有漏報遺產的嫌疑,因此發單對繼承人補稅並課徵928萬元的罰鍰。納稅

人對罰鍰不服,提出行政救濟,目前尚在行政訴訟程序中。

繼承人在92年10月間向稅捐機關提出更正遺產稅應納稅額申請案,主張三名繼承人都是重

大傷病患者,要求按84年修正後的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每人增扣500萬元殘障特別扣除

額。這項要求,國稅局以不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的精神,予以駁回。

財政部訴願決定書亦支持國稅局的課稅決定,訴願決定書指出,納稅人是在81年間去世,

當時的遺贈稅法並無繼承人可以增扣殘障扣除額的規定,雖然該宗課稅案中尚有罰鍰正在

行政救濟階段,但依照前行政法院的判決,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行政救濟並不是「

處理程序」所指的範圍,繼承人無法要求按修正後的遺贈稅法規定,適用殘障扣除額的優

惠。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

用行為時的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的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

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改制前行政法院72年判字第1651號判例中亦規定: 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處理程序」,是

指主管機關處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的程序而言,並不包括行政救濟的程序在內,因此主管

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其處理程序終結後,在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法規有變更者,

仍應適用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的原則處理。

根據上述原則,財政部訴願決定書日前駁回納稅人申請變更遺產稅額課徵案件,認為仍應

按行為時的舊法規課稅。

【2004/06/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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