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利息遭剔除 申復應檢附契約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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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訊

西螺程先生問:

現居房屋購買時向甲銀行貸款,前年在業務人員遊說下,改向乙銀行貸款,並償還原來的

貸款,但91年的購屋借款利息遭剔除補稅,應如何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答覆:

列舉扣除額購屋借款利息認列要件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

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列舉扣除,每一個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扣除數

額,是把當年度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減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剩下的餘額申報扣除,但

是最多不能超過30萬元。

申報時應符合房屋必須是本人、配偶或所申報的受扶養親屬所有且房子必須沒有出租或供

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設籍於該屋,檢附當年度支付利息的繳息清單正本。此案,國稅

局會就原來貸款還沒有還清的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核實減除,但要檢附清償證明、新的

借款契約書、建築物登記簿謄本和繳息清單,以憑核認。例如某甲原來向甲銀行貸款,還

有98萬的本金沒有還,今年改向乙銀行貸款150萬來還甲銀行,那麼某甲雖然貸款150萬,

也只能就原先剩下的98萬部分繳的利息可以扣除。

查詢相關內容請洽(05)5345573轉409許小姐。

【2004/06/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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