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工廠未經許可輸入大陸物貨 要罰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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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郭維邦/台北報導

海關表示,保稅工廠輸入非屬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的大陸物品,行為時如未檢具經濟部國

際貿易局輸入許可文件,且涉有虛報產地逃避管制,海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不因事

後取得專案輸入許可證件而免處罰。

由於這項規定牽涉到保稅工廠業者的權益,海關希望相關業者特別注意,以免受罰造成損

失或困擾。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表示,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之輸入條件」

規定,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的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的未開放進口大

陸物品,輸入前,應事先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經核准後才能辦理輸入。

海關指出,保稅工廠輸入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的大陸物品案件,因未事先取得輸入許

可,沒有上述法令規定可予適用,表示不得輸入該等大陸物品。

高雄關稅局也指出,財政部曾對海關緝私條例所稱「管制」解釋,涵義包括「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不得輸入的大陸物品,因涉及虛報產地逃避管制,自應依海

關緝私條例論處,不因事後取得專案輸入許可證件而免予處罰。

【2004/06/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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