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重大傷病卡 不能申報殘障扣除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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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問答

莿桐鄉李先生問:

因父親罹患胃癌經診斷切除約四分之三的胃,經中央健康保險局核發重大傷病卡,請問所

得稅申報時,可否申報殘障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答覆:

李老先生因切除部分器官,取得健保局核發的重大傷病卡,就醫時可免除部分負擔,如要

申報殘障特別扣除必須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即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報繳的配偶和受

扶養親屬,如果是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的殘障者,領有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

,或是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的病人,經精神專科醫生診斷的嚴重病人領有診斷證明

書,可申報殘障特別扣除額,92年度為7.4萬元。現李先生僅有重大傷病卡,不符合身心

障礙者保護法規定,所以無法適用殘障特別扣除。查詢相關內容請洽(05)5345573轉409許

小姐。

【2004/06/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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