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專欄》監察人兼職最新規定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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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巫鑫

我國公司法第222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其旨在期

望監察人能以超然立場行使職權,而不得兼任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等職務,以杜流弊

。據此,監察人是否得以兼職規定要點如下:

一、監察人兼任其他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不受限制:查公司法第222條所稱監察

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係指不得兼任同一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

員而言,乃基於監察人對內行使監察權的實際需要,所加限制;其兼任其他公司董事、經

理人或其他職員,自不受限制。

二、監察人職務不得由董事代理:按公司法第222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

理人或其他職員;又依公司法第221條規定,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是以,監察人

職務,自不得由董事代理;且現行公司法並無監察人會議及選任常務監察人規定,自不發

生代理監察人出席會議問題。

三、監察人不得兼任清算人:按公司法第222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復依公

司法第324條規定:「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範圍內,除公司法清算專節有規定外,其權

利義務與董事同」;是以,監察人不得兼任清算人。另公司清算中,監察人如辭職或死亡

,仍應補選,並應依「公司登記及認許辦法」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又是項監察人變更,公

司法並無須向法院辦理登記的明文。

四、監察人不得兼任其他職員的定義:按公司法第222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其他

職員,所稱「其他職員」,係指除公司董事、經理人以外,其他為公司服勞務之人,且該

項勞務為監察權行使所及者。亦即,若該等職員為公司所服勞務內容、為監察權行使所及

範圍,監察人即不得兼任公司該「其他職員」;若該等職員為公司所服勞務內容、非屬監

察權行使所及範圍者,監察人尚得兼任公司該「其他職員」。因此,監察人是否可兼任公

司「總務」或「顧問」,應以公司該等「總務」或「顧問」勞務內容、是否為監察人監察

權行使所及範圍為斷。

五、現行公司法尚無禁止監察人競業規定。

(作者是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二、四刊登)

【2004/09/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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