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島專利人員? - 專利
By William
at 2013-09-25T14:02
at 2013-09-25T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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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layball (..)》之銘言:
: 有必要的話 基本上是可以在不違背技術的情況下 照著自己的思考方式全部重新做描述
: 亦可以要求發明人作技術內容的補充
我非常反對一案各表
先手或後手其中之一需要再教育,
很明顯,不是先手太爛沒能力,
就是後手自以為是,沒有顧及事務所的立場,
對內對外一不小心就會造成嚴重的傷害,
理由如下:
專利說明書是充滿邏輯定義的文件,
整篇說明書涉及的每一個定義、文義解釋,
都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各請求項的攻防落點,
簡單說:一篇說明書中一定埋了很多梗。
不論哪家事務所,正常的情況下,
若生產中英文對應案的不是同一位工程師,
後手一定要跟先手充分溝通(先撰英文稿或先撰中文稿都一樣)。
因為正常情況,先手者必定花了很多時間在理解、檢索、洽案、核稿、定稿,
應該已經進行完整的定義與描述,
過程中也建立了事務所對外的專業、權威形象,還有跟客戶之間的互信。
後手想要一案各表,那是花了多少時間研究案子、檢索比對、洽談?
是基於甚麼樣的立場跟高度在那邊照著自己的思考方式重新描述?
甚至跑去要求發明人補充技術內容?
是對自己的同事不信任,還是真的先手者大有問題?
基於管理判斷,先、後手兩者間明顯有一者為不適任者需要再教育,
若仍然沒辦法解決這個問題,就只能請他離開。
一案各表,已經不是了解技術與否的問題,這已經是「後手」判定「先手」
沒有先手能力,包含洽案能力的否定、撰寫說明書的否定。
一案各表操作不當,非常容易演變成一案互「表」
就算是先手案真的沒問題,
但是會給客戶「先手案不完整的印象」,
懂專利的客戶,會馬上聯想到一開始案子沒寫好的問題,
直接從一案各表演變成一案互「表」,踢自己的館。
若客戶認為是事務所的疏失,要求事務所對先手案進行改寫,
並且引用國內優先權重送,規費、服務費誰吸收?
倘若一案各表(用自己的思考方式全部重新描述、補充技術)不是偶發而是常態,
那這樣的事務所在教育訓練上就大有問題。
一般來說由別的事務所轉來的案子,
或客戶主動要求借屍還魂的案子比較容易採用這種操作。
除此之外,全新的描述與補充,
很可能會產生不同的文義讀取/全要件、均等結果。
請審慎而為!
(本文一邊忙一邊掛網,想到就寫,有點散亂)
--
: 有必要的話 基本上是可以在不違背技術的情況下 照著自己的思考方式全部重新做描述
: 亦可以要求發明人作技術內容的補充
我非常反對一案各表
先手或後手其中之一需要再教育,
很明顯,不是先手太爛沒能力,
就是後手自以為是,沒有顧及事務所的立場,
對內對外一不小心就會造成嚴重的傷害,
理由如下:
專利說明書是充滿邏輯定義的文件,
整篇說明書涉及的每一個定義、文義解釋,
都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各請求項的攻防落點,
簡單說:一篇說明書中一定埋了很多梗。
不論哪家事務所,正常的情況下,
若生產中英文對應案的不是同一位工程師,
後手一定要跟先手充分溝通(先撰英文稿或先撰中文稿都一樣)。
因為正常情況,先手者必定花了很多時間在理解、檢索、洽案、核稿、定稿,
應該已經進行完整的定義與描述,
過程中也建立了事務所對外的專業、權威形象,還有跟客戶之間的互信。
後手想要一案各表,那是花了多少時間研究案子、檢索比對、洽談?
是基於甚麼樣的立場跟高度在那邊照著自己的思考方式重新描述?
甚至跑去要求發明人補充技術內容?
是對自己的同事不信任,還是真的先手者大有問題?
基於管理判斷,先、後手兩者間明顯有一者為不適任者需要再教育,
若仍然沒辦法解決這個問題,就只能請他離開。
一案各表,已經不是了解技術與否的問題,這已經是「後手」判定「先手」
沒有先手能力,包含洽案能力的否定、撰寫說明書的否定。
一案各表操作不當,非常容易演變成一案互「表」
就算是先手案真的沒問題,
但是會給客戶「先手案不完整的印象」,
懂專利的客戶,會馬上聯想到一開始案子沒寫好的問題,
直接從一案各表演變成一案互「表」,踢自己的館。
若客戶認為是事務所的疏失,要求事務所對先手案進行改寫,
並且引用國內優先權重送,規費、服務費誰吸收?
倘若一案各表(用自己的思考方式全部重新描述、補充技術)不是偶發而是常態,
那這樣的事務所在教育訓練上就大有問題。
一般來說由別的事務所轉來的案子,
或客戶主動要求借屍還魂的案子比較容易採用這種操作。
除此之外,全新的描述與補充,
很可能會產生不同的文義讀取/全要件、均等結果。
請審慎而為!
(本文一邊忙一邊掛網,想到就寫,有點散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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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ily
at 2013-09-27T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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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10-01T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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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10-04T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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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10-05T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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