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開店前 先辦營業登記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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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訊

豐原陳先生問:我想要開間小吃店,聽隔壁的王老闆說要先辦營業登記,不然要罰錢,可

是我不知道要怎麼辦?

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答覆: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

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由此可知,營業人必須在開始營業前,向主管

稽徵機關(國稅局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辦妥營業登記,才可以開始營業。營業人未依

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

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再依同法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除追

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

辦理營業登記手續一點都不難,可以自行辦理或委託他人辦理,首先準備負責人私章、商

號章(四角木質)、負責人身分證影本、最近年度房屋稅單影本、房屋使用同意書或房屋

租賃契約書等資料,至所屬稅捐稽徵機關填寫申請書表。稽徵機關將派員實地勘查,配賦

統一編號,核定使用或免用統一發票。查詢相關內容,請電洽(04)25291040轉第三課。

【2004/09/0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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