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中放棄免稅的疑問~ - 稅務
By Regina
at 2012-11-23T22:55
at 2012-11-23T22:5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higger (朝鄉而行)》之銘言:
: 南區國稅局表示,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同條第1項免稅
: 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自96年4月1日起授權各地區國稅局自行核定)
: 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其立法意旨係有鑒於按加值課稅體
: 系之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時,由於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下一手銷售時將
: 按全額課稅,致產生追補效果而不利於適用免稅之營業人,為使其作有利之選擇,爰明訂
: 得經財政部核准放棄免稅改按第4章第1節規定課稅。
: 搞不懂為什麼能放棄~
: 比如我是做稻米加工的好了~(營業稅法第8條免徵營業稅項目之一)
: 我銷貨時開免稅發票~消費者能用較便宜的價格買到~
: 這不是政府的政策考量~?
: 免稅與否和我何干~
: 若非免稅我代收的錢也是消費者出的~
: 代收的錢也是要繳政府~
: 反而因為免稅~
: 害我其它雜七雜八的支出所付的進項都不能抵~
: 如果可是放棄~
: 那所有做稻米加工的一起放棄不就好了~
: 消費者沒得選擇也只能多付稅~
: 這不就又違政府的政策考量??
: 又文中寫的"下一手銷售時將按全額課稅"
: 我免稅賣你你不用付稅~
: 你的下一手銷售按全額課的又是跟消費者拿的~
: 為何又會不利我"適用免稅之營業人"??
: (或說你的下一手銷售不也是免稅~難道免稅的貨品或勞務到某階段會變應稅?)
: 有人可以點撥一下嗎?
: 我的理解哪裡出錯了?
: 謝謝~
首先,轉錄幾則高考題庫供參,請先思考:
一、我國營業稅法內有「免稅」與「零稅率」的規定,何謂免稅?何謂零稅率?兩者
有何不同? 【82年高考三級】
(一)營業加值稅之免稅與零稅率有何不同?
(二)我國現行稅法為何有營業人得放棄免稅(免營業加值稅)之規定?
【90年調查局特考】
二、我國加值型營業稅制度,有免稅與零稅率之規定,請說明其適用情形及在稅負計
算上有何不同? 【96年高考三級】
三、加值稅免稅規定,有時對納稅義務人反而不利,其理由何在?對此,我國有何補
救性規定? 【92年三等殘障稅務特考】
=================
其次,請複習參考書:
本法有關營業稅之減免範圍主要係規定於〔營七〕至〔營九之一〕。
茲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進口貨物二項課稅範圍說明其有關之減免
規定: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營業稅之減免
(一)零稅率
1.零稅率的意義與性質:
零稅率是一項稅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交易行為仍應課稅,惟其銷
售額適用之稅率為零,故銷項稅額亦為零,其進項稅額仍可扣抵,並依規
定可申請全數退還。
由於所有進項稅額均獲退還,使適用零稅率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自最初生
產至最終銷售的全部產銷過程完全不必負擔營業稅,因此,零稅率又稱「
完全免稅」。茲以下表說明:
表2-3 各銷售階段均課稅
表2-4 適用零稅率之效果
出口商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其銷項稅額為零,扣減進項稅額後,應納稅
額為-100元,即表示有100元的溢付稅額,依〔營三十九(一)〕規定,得向
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此一退還稅額100元即為前面各階段營業人(原料
供應商、製造商及批發商)所繳納的營業稅總和,因而,適用零稅率的營
業人可享有完全免稅之實益。
(二)免稅
1.免稅的意義與性質:
所謂免稅,是指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就該階段銷售額免徵營業稅
。雖亦無銷項稅額,但因其備供免稅銷售而購入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
得申報退還,故與適用零稅率之情形顯有不同。
除純粹就特定貨物或勞務之銷售免稅者外,免稅通常只就單一銷售階段免
稅,經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由於進項稅額不能申請退還,必
將進項稅額計入售價轉嫁給下一手,因而免稅將因階段之不同而有不同的
實質效果,甚至產生不利的現象。但無論如何,除對特定貨物或勞務免稅
者外,任何階段免稅皆無法如零稅率具有促成全部產銷過程完全免稅的效
果。茲以表列說明如次:
表2-5 最初銷售階段免稅的影響
表2-6 中間銷售階段免稅的影響
表2-7 最終銷售階段免稅的影響
從理論上分析,比較表2-4及表2-5,可知如為最初銷售階段免稅,則於下
一銷售階段課稅時,將發生追補作用,原料供應商免納之稅額已全部自製
造商追補回來,免稅的實質利益完全消失。
比較表2-4及表2-6,可知如為中間銷售階段免稅,則於下一銷售階段課稅
時,除發生追補效果,失卻免稅的實質利益外,亦發生重複課稅與稅上加
稅的現象(註),增加消費者之負擔。
比較表2-4及表2-7,可知如為最終銷售階段免稅,消費者將獲致免稅的實
質利益,但也僅限於零售商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消費者的加值部份。
===========================
1.以上摘錄自:李娟菁老師編著《消費稅法規》華立圖書公司,2011/04/第10版。
2.倘若您還是看不懂的話,誠懇的建議:回學校去~~~
--
: 南區國稅局表示,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同條第1項免稅
: 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自96年4月1日起授權各地區國稅局自行核定)
: 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其立法意旨係有鑒於按加值課稅體
: 系之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時,由於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下一手銷售時將
: 按全額課稅,致產生追補效果而不利於適用免稅之營業人,為使其作有利之選擇,爰明訂
: 得經財政部核准放棄免稅改按第4章第1節規定課稅。
: 搞不懂為什麼能放棄~
: 比如我是做稻米加工的好了~(營業稅法第8條免徵營業稅項目之一)
: 我銷貨時開免稅發票~消費者能用較便宜的價格買到~
: 這不是政府的政策考量~?
: 免稅與否和我何干~
: 若非免稅我代收的錢也是消費者出的~
: 代收的錢也是要繳政府~
: 反而因為免稅~
: 害我其它雜七雜八的支出所付的進項都不能抵~
: 如果可是放棄~
: 那所有做稻米加工的一起放棄不就好了~
: 消費者沒得選擇也只能多付稅~
: 這不就又違政府的政策考量??
: 又文中寫的"下一手銷售時將按全額課稅"
: 我免稅賣你你不用付稅~
: 你的下一手銷售按全額課的又是跟消費者拿的~
: 為何又會不利我"適用免稅之營業人"??
: (或說你的下一手銷售不也是免稅~難道免稅的貨品或勞務到某階段會變應稅?)
: 有人可以點撥一下嗎?
: 我的理解哪裡出錯了?
: 謝謝~
首先,轉錄幾則高考題庫供參,請先思考:
一、我國營業稅法內有「免稅」與「零稅率」的規定,何謂免稅?何謂零稅率?兩者
有何不同? 【82年高考三級】
(一)營業加值稅之免稅與零稅率有何不同?
(二)我國現行稅法為何有營業人得放棄免稅(免營業加值稅)之規定?
【90年調查局特考】
二、我國加值型營業稅制度,有免稅與零稅率之規定,請說明其適用情形及在稅負計
算上有何不同? 【96年高考三級】
三、加值稅免稅規定,有時對納稅義務人反而不利,其理由何在?對此,我國有何補
救性規定? 【92年三等殘障稅務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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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請複習參考書:
本法有關營業稅之減免範圍主要係規定於〔營七〕至〔營九之一〕。
茲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進口貨物二項課稅範圍說明其有關之減免
規定: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營業稅之減免
(一)零稅率
1.零稅率的意義與性質:
零稅率是一項稅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交易行為仍應課稅,惟其銷
售額適用之稅率為零,故銷項稅額亦為零,其進項稅額仍可扣抵,並依規
定可申請全數退還。
由於所有進項稅額均獲退還,使適用零稅率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自最初生
產至最終銷售的全部產銷過程完全不必負擔營業稅,因此,零稅率又稱「
完全免稅」。茲以下表說明:
表2-3 各銷售階段均課稅
表2-4 適用零稅率之效果
出口商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其銷項稅額為零,扣減進項稅額後,應納稅
額為-100元,即表示有100元的溢付稅額,依〔營三十九(一)〕規定,得向
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此一退還稅額100元即為前面各階段營業人(原料
供應商、製造商及批發商)所繳納的營業稅總和,因而,適用零稅率的營
業人可享有完全免稅之實益。
(二)免稅
1.免稅的意義與性質:
所謂免稅,是指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就該階段銷售額免徵營業稅
。雖亦無銷項稅額,但因其備供免稅銷售而購入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
得申報退還,故與適用零稅率之情形顯有不同。
除純粹就特定貨物或勞務之銷售免稅者外,免稅通常只就單一銷售階段免
稅,經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由於進項稅額不能申請退還,必
將進項稅額計入售價轉嫁給下一手,因而免稅將因階段之不同而有不同的
實質效果,甚至產生不利的現象。但無論如何,除對特定貨物或勞務免稅
者外,任何階段免稅皆無法如零稅率具有促成全部產銷過程完全免稅的效
果。茲以表列說明如次:
表2-5 最初銷售階段免稅的影響
表2-6 中間銷售階段免稅的影響
表2-7 最終銷售階段免稅的影響
從理論上分析,比較表2-4及表2-5,可知如為最初銷售階段免稅,則於下
一銷售階段課稅時,將發生追補作用,原料供應商免納之稅額已全部自製
造商追補回來,免稅的實質利益完全消失。
比較表2-4及表2-6,可知如為中間銷售階段免稅,則於下一銷售階段課稅
時,除發生追補效果,失卻免稅的實質利益外,亦發生重複課稅與稅上加
稅的現象(註),增加消費者之負擔。
比較表2-4及表2-7,可知如為最終銷售階段免稅,消費者將獲致免稅的實
質利益,但也僅限於零售商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消費者的加值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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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摘錄自:李娟菁老師編著《消費稅法規》華立圖書公司,2011/04/第10版。
2.倘若您還是看不懂的話,誠懇的建議:回學校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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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othy
at 2012-11-26T03:51
at 2012-11-26T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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