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發明 - 專利

By Noah
at 2008-10-15T17:54
at 2008-10-15T17:54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若某甲任職電子公司擔任電子工程師》之銘言:
: : 職務上的發明權利當然屬於公司
: : 但業餘在家研究的發明權利屬於誰?
: : 例如在家研究出新型掃把讓自己掃地省力(完全沒有電子部分,該公司也不生產販賣掃把)
: : 這掃把的權利屬於誰?
: : 或是為了避免爭議應該乾脆以他人為發明人自己持有專利權比較好
: : 謝謝
:
: 推 eedavid:就你所言的部分,專利申請權是屬於你的,但你有告知公司的 10/15 12:57
: 推 piglauhk:跟職務無關者 權利歸申請人 也不一定要告訴公司..= =+ 10/15 12:58
: → eedavid:義務,若公司在6個月內沒有反對或回應即可以 10/15 12:59
: → eedavid:請p兄參考專利法第8條第2項 10/15 12:59
:
: 謝謝david 兄指教~
:
: [新版]專利法第8條第2項
: 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
: 如有必要並應告知創作之過程。雇用人(老闆)於前項書面通知到達後六個月內,
: 未向受雇人[顧員]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得主張該發明、新型或新式樣為職務上發明、
: 新型或新式樣。
:
: 其意思應該是 應該通知老闆你有這個發明
:
: 再據民法的 知悉六月,沒有反對則不能追究 條款來處理,
:
: 要是原po沒有根據其規定處理,也不會有罰則,
:
: 只是以後如果有爭議會比較麻煩而已,
對方可能以 34條舉發 :Q
第 34 條 發明為非專利申請權人請准專利,經專利申請權人於該專利案公告之日起
二年內申請舉發,並於舉發撤銷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者,以非專利申
請權人之申請日為專利申請權人之申請日。
發明專利申請權人依前項規定申請之案件,不再公告。
:
: 然而實際上,如該發明真的為原po所說跟業務一點關係也沒有,
:
: 那我是建議不要跟老闆提,低調的等兩年,
:
: 利用 超過民法的兩年不能追究~ 條款來處理還比較省時方便 =_=a
p大講的是這個吧
民法 127條
第 127 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
發明人自始未告知老闆 請求權時效自然無從起算
有關的應該是這幾條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28 條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
^^^^^^^^^^^^^^^^^^^^
時起算。
第 129 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
: --
: : 職務上的發明權利當然屬於公司
: : 但業餘在家研究的發明權利屬於誰?
: : 例如在家研究出新型掃把讓自己掃地省力(完全沒有電子部分,該公司也不生產販賣掃把)
: : 這掃把的權利屬於誰?
: : 或是為了避免爭議應該乾脆以他人為發明人自己持有專利權比較好
: : 謝謝
:
: 推 eedavid:就你所言的部分,專利申請權是屬於你的,但你有告知公司的 10/15 12:57
: 推 piglauhk:跟職務無關者 權利歸申請人 也不一定要告訴公司..= =+ 10/15 12:58
: → eedavid:義務,若公司在6個月內沒有反對或回應即可以 10/15 12:59
: → eedavid:請p兄參考專利法第8條第2項 10/15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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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david 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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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專利法第8條第2項
: 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
: 如有必要並應告知創作之過程。雇用人(老闆)於前項書面通知到達後六個月內,
: 未向受雇人[顧員]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得主張該發明、新型或新式樣為職務上發明、
: 新型或新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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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意思應該是 應該通知老闆你有這個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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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據民法的 知悉六月,沒有反對則不能追究 條款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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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是原po沒有根據其規定處理,也不會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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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是以後如果有爭議會比較麻煩而已,
對方可能以 34條舉發 :Q
第 34 條 發明為非專利申請權人請准專利,經專利申請權人於該專利案公告之日起
二年內申請舉發,並於舉發撤銷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者,以非專利申
請權人之申請日為專利申請權人之申請日。
發明專利申請權人依前項規定申請之案件,不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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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實際上,如該發明真的為原po所說跟業務一點關係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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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我是建議不要跟老闆提,低調的等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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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 超過民法的兩年不能追究~ 條款來處理還比較省時方便 =_=a
p大講的是這個吧
民法 127條
第 127 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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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人自始未告知老闆 請求權時效自然無從起算
有關的應該是這幾條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28 條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
^^^^^^^^^^^^^^^^^^^^
時起算。
第 129 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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