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請專利範圍? - 專利

Daph Bay avatar
By Daph Bay
at 2008-10-15T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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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adrian0215:個人覺得 除非是軟體或流程之類無法具體描述的才用 10/14 22:16
: → adrian0215:means-plus-function不然實體物最好還是用結構來描述.. 10/14 22:17

其實對於means plus function

我覺得這是目前仍廣泛被使用 即便實體電路也會出現

引用http://kuojy.spaces.live.com/blog/cns!B3E1FA0635D3BB07!239.entry

一般這種寫法的特徵為:元件/手段 + 功能

means for V+ing.
N for V+ing. (without reciting structure)

通常在這樣的寫法中,會以為元件是被後面的功能所限制的,然而在這個判決中可以發現
法官的看法是元件本身的敘述也會去限制範圍,即便具有相同功能的兩元件,但只要文義
件命名的人需要特別注意了。


以目前大多提案都是以function block方式提供

加上PE想保護更大更廣的範圍

這樣的寫法是很難短時間消失

目前想盡量保護廣的方式中的一種就是在實施例中多加可能的實施例說明

用以支持上位的claim

另外也發現另一派的寫法

就是不想落入means plus function

因此claim中只會出現結構 將功能性語句刪除

不過大多數我還是覺得有問題

畢竟有時是將先前技術中的某個element的運作方式改變了

但是因為不願意加上功能性描述該element的運作

個人覺得反到是浪費第一次的答辯

另外 美國審查委員在1st OA之後還蠻常會引用判例

(接到極少的案子是在第一次就引用KSR)

引用判例多半是用來支持103 rejection

或是說明 "argument的內容未出現在claim中"

還有各式各樣 蠻多元的

不過 印象美國最高法院(要查一下) 有一個case是j uspto

內容就是 每一個判例都有特定的條件

uspto不能隨便引用判例來當成審查的依據

這是蠻有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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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專利

All Comments

業餘發明

Hamiltion avatar
By Hamiltion
at 2008-10-15T12:35
想請教各位前輩 若某甲任職電子公司擔任電子工程師 職務上的發明權利當然屬於公司 但業餘在家研究的發明權利屬於誰? 例如在家研究出新型掃把讓自己掃地省力(完全沒有電子部分,該公司也不生產販賣掃把) 這掃把的權利屬於誰? 或是為了避免爭議應該乾脆以他人為發明人自己持有專利權比較 ...

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請專利範圍?

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08-10-15T10:32
首先我得在這 對我老闆說一下對不起 上班時間在打混 XD 也先打結論: 要是前發明沒有標明用途而後發明的結構跟前發明相同 那只能說是前發明的工程師的稿撰得好 有好好保護到其發明 而對後者不公平嘛..專利制度的本質本來就是鼓勵創新 ...

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請專利範圍?

Tristan Cohan avatar
By Tristan Cohan
at 2008-10-15T09:26
1. 「可專利」、「侵權」是兩個不同、獨立的判斷 雖然知道這點,但在前文裡,我還是有不小心模糊之處~ 2. 用途發明:物品之新用途,沒有可專利之餘地 標的 可否專利 ------------------------- 物品之方法 O 物品之用途 ...

寫給 USPTO 的 敘述

Ursula avatar
By Ursula
at 2008-10-15T00:24
這種問題不知道適不適合在這裡發問 是這樣的 我是從事專利行政方面,送件或是程序相關的工作 這星期我要幫某家公司某案向 USPTO 請求變更公司規模, 是要將其由大實體變為小實體, 以往此類型的例子不外乎是公司精簡人力, 因此原本公司規模有 500 人以上,現減少為 500 人以下, 故需要向 USPTO ...

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請專利範圍?

Faithe avatar
By Faithe
at 2008-10-14T19:15
: 謝謝您深入淺出的說明~ : ※ 引述《piglauhk (成為自己曾討厭的壞人)》之銘言: : : 以小弟之見... : : (權利範圍定義不清? 附有一詞應予以界定) : : 要是我的話 我應該會改成 and#34;1. 一保護鉛筆墜落斷裂之結構...and#34; : 如此寫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