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請專利範圍?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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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專利」、「侵權」是兩個不同、獨立的判斷
雖然知道這點,但在前文裡,我還是有不小心模糊之處~

2.
用途發明:物品之新用途,沒有可專利之餘地

標的 可否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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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之方法 O
物品之用途 O
物品之新方法 O
物品之新用途 X

當拖鞋已是先前技術,就不接受「脫鞋打蟑螂之用途」的專利申請

3.
寫申請專利範圍(特別是獨立項),都會盡量上位、抽象、模糊、簡化
因此可能多獲取專利範圍。
有點像是 p 板友所說的「逆均等」:受限於文字而多獲准的範圍。

逆均等是在判斷「侵權」,且已經落入「字義侵權」後所主張

不知道在專利准駁、答辯過程能否用上?

4.
我所說的「某乙的困境」,有點像是:

某乙發明床,卻因為先前技術有桌子,而無法專利。
魚叉,... 餐叉
麥克風,... 喇叭

如不用「用途」限縮申請專利範圍,就難界定出他的發明;
允許用「用途」限縮,又似乎間接違背了「物品之新用途」原則。

例子舉得不好之處,請見諒:P
實務上或許真的存在某乙更冤枉的例子~

5.
如果能盡量找出技術特徵,事情比較單純
例如魚叉有「倒勾」,餐叉沒有...,
但這似乎是妥協之計。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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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lma avatarElma2008-10-16
第2點不同意..最簡單的例子威爾鋼 以前是治療某方面的
的疾病,意外發現可以拿來增加持久..
Vanessa avatarVanessa2008-10-19
印象中還是有給專利...
Mia avatarMia2008-10-20
A兄.該專利是用化學成分為基礎 不能算是"物件"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08-10-23
因此如果能夠發現物的未知特性(符合標的)..應該還是有
專利性的可能..
Thomas avatarThomas2008-10-25
所以這篇還在講"鉛筆"??因為原PO寫的滿概括的..SORRY
Irma avatarIrma2008-10-25
推文的 "該專利"指的是→威爾鋼←這例子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08-10-29
若以patentability的角度來看, triple test 就很重要
Puput avatarPuput2008-11-01
不過secondary consideration 就是US的東西了XD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08-11-03
重點是在於inventive step (nonobvisousness)的闡述
Andy avatarAndy2008-11-04
"tripartite test"(O),"triple test"(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