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銘言:
: 中專審查指南
: 第四部分
: 第六章無效宣告程序中實用新型專利審查的若干規定
: 第四小節
: (2)現有技術的數量
: 對於發明專利而言,可以引用一項、兩項或者多項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
: 對於實用新型專利而言,一般情況下可以引用一項或者兩項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
: 對於由現有技術通過"簡單的疊加" 而成的實用新型專利,可以根據情況引用多項
: 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
: : 敝人實在不太同意上述這些說法,純就事論事,無意冒犯。不管
: : 到底是不是一案兩請或擇一。並不太會影響法庭上舉發無效的標
: : 準。
: 另外,無效該發明(技術方案)創造性的條件(引證數量多件與技術領域判斷)
: 不見得可以用來無效該實用新型(引證數量的條件限制與技術領域判斷)
: 關鍵在引證資料的條件難度,可以無效發明的條件,不見得可以無效實用新型,
: 最後,我不記得我說過可以影響法庭判斷無效標準?
: http://goo.gl/FWK3D3
: http://www.sipo.gov.cn/ztzl/ywzt/zlfswjdpx/201310/t20131028_872524.html
“影響法庭判斷無效標準” 我的意思是法庭對新型與發明的舉發標準並不會不同。
而你認為不同。
你所引用的連結
http://www.sipo.gov.cn/ztzl/ywzt/zlfswjdpx/201310/t20131028_872524.html
[合议组认为,对于实用新型,一般不采用3篇以上的对比文件结合评价创造性]
不等於[禁止用3篇以上]。 該案也是用了3篇,也是舉發成功。
知识产权报作者田宁,最後的結論也說明了引證數量並沒有只限制在兩篇或三篇。
我想再笨的人都看得懂,再笨的人也知道結論的語風跟重點。
再不夠? 其實版友早就提過 http://goo.gl/mhaaP8
日期: 2012-05-23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號: (2012)知行字第15號
我還是建議你好好看。裁定書的最後結論:
(三)關於評價本專利創造性的對比文件數量是否符合《審查指南》的有關規定
…具體到本案,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將附件2-4的技術方案進行組合,從而得到本
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組合後的總的技術功能只是各部分功能的總和
,未取得新的技術效果,實質是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僅僅是附件2-4所公開的技
術方案的簡單疊加,因此,一、二審法院使用多項現有技術來評價本專利的創造性,並無
^^^^^^^^^^^^^^^^^^^^^^^^^^^^^^^^^^^^^^^^^^^^^^^^^^^^^
不妥。
^^^^
還有所謂的簡單疊加(easy combinations)的判定,就是取決於先前技術或引證案的
引用。先前技術或引證案引用的很像並且內容有啟示、教示等作用,被舉發的新
型專利自然而然會很容易被判定是該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簡單疊加組合
完成。而這樣就是不具創造性或進步性。
→ VanDeLord: 發明可以符合進步性要件了,新型還會有簡單疊加的問題? 05/11 19:15
→ VanDeLord: 我真的不能理解你是這麼排序這些限制條件進行判斷的 05/11 19:15
發明"實審時"符合進步性要件,但是現在是已經拉到舉發階段了。竟然可以一概
而論? 由此可知我們程度落差太大。你可以有你的堅持,但我發言的目的不是為了
說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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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專審查指南
: 第四部分
: 第六章無效宣告程序中實用新型專利審查的若干規定
: 第四小節
: (2)現有技術的數量
: 對於發明專利而言,可以引用一項、兩項或者多項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
: 對於實用新型專利而言,一般情況下可以引用一項或者兩項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
: 對於由現有技術通過"簡單的疊加" 而成的實用新型專利,可以根據情況引用多項
: 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
: : 敝人實在不太同意上述這些說法,純就事論事,無意冒犯。不管
: : 到底是不是一案兩請或擇一。並不太會影響法庭上舉發無效的標
: : 準。
: 另外,無效該發明(技術方案)創造性的條件(引證數量多件與技術領域判斷)
: 不見得可以用來無效該實用新型(引證數量的條件限制與技術領域判斷)
: 關鍵在引證資料的條件難度,可以無效發明的條件,不見得可以無效實用新型,
: 最後,我不記得我說過可以影響法庭判斷無效標準?
: http://goo.gl/FWK3D3
: http://www.sipo.gov.cn/ztzl/ywzt/zlfswjdpx/201310/t20131028_872524.html
“影響法庭判斷無效標準” 我的意思是法庭對新型與發明的舉發標準並不會不同。
而你認為不同。
你所引用的連結
http://www.sipo.gov.cn/ztzl/ywzt/zlfswjdpx/201310/t20131028_872524.html
[合议组认为,对于实用新型,一般不采用3篇以上的对比文件结合评价创造性]
不等於[禁止用3篇以上]。 該案也是用了3篇,也是舉發成功。
知识产权报作者田宁,最後的結論也說明了引證數量並沒有只限制在兩篇或三篇。
我想再笨的人都看得懂,再笨的人也知道結論的語風跟重點。
再不夠? 其實版友早就提過 http://goo.gl/mhaaP8
日期: 2012-05-23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號: (2012)知行字第15號
我還是建議你好好看。裁定書的最後結論:
(三)關於評價本專利創造性的對比文件數量是否符合《審查指南》的有關規定
…具體到本案,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將附件2-4的技術方案進行組合,從而得到本
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是顯而易見的,組合後的總的技術功能只是各部分功能的總和
,未取得新的技術效果,實質是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僅僅是附件2-4所公開的技
術方案的簡單疊加,因此,一、二審法院使用多項現有技術來評價本專利的創造性,並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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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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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所謂的簡單疊加(easy combinations)的判定,就是取決於先前技術或引證案的
引用。先前技術或引證案引用的很像並且內容有啟示、教示等作用,被舉發的新
型專利自然而然會很容易被判定是該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簡單疊加組合
完成。而這樣就是不具創造性或進步性。
→ VanDeLord: 發明可以符合進步性要件了,新型還會有簡單疊加的問題? 05/11 19:15
→ VanDeLord: 我真的不能理解你是這麼排序這些限制條件進行判斷的 05/11 19:15
發明"實審時"符合進步性要件,但是現在是已經拉到舉發階段了。竟然可以一概
而論? 由此可知我們程度落差太大。你可以有你的堅持,但我發言的目的不是為了
說服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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