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排事小,釐清觀念較重要。
審查過程中claim可以修,這應是版上討論者皆知之事。
修成兩案claim不同後可以併存,這應也是版上討論者皆知之事。
這樣的申請方式很平常,並無神秘之處。
但…..這就不是"一案兩請"了。
此處討論的是"一案兩請"(發明、新型Claim相同)前提下,應放棄發明,選新型?
我雖然寫過claim、作過claim佈局,基本的資格(台灣專利師+中國專利代理人)也有,但仍無法理解何以選新型。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銘言:
: ※ 引述《freeoldman (freeoldman)》之銘言:
: : 沒想到這還能成為專利版熱門話題。
: : 以下個人拙見,供參考:
: : 發明與新型一案兩請(前提:同日申請,至少一CLAIM相同),不論台灣或中國都只能接續,不能併存。(台灣專利法32、中國實施細則41)
: : 究竟選新型還是發明? 答案不是很清楚嗎?
: : 發明與新型一案兩請,不就是求既"快"又"穩"嗎?
: : 快的(新型)先拿到專利,再交棒給穩的(發明)。
: : 若新型比發明穩(假設語氣),一開始只申請新型就好,何需一案兩請,拿到發明又不要?
: : 一案兩請下,新型真的比發明穩? 該選新型?可無效該發明創造性的引證文件不見得可以用來無效該實用新型?
: : 這些問題根本討論價值不高,現實上幾不可能存在這種情況。
: : 首先,一案兩請下,新型僅作初步審查,大部分情況下,依申請時Claim原汁原味就准了;發明需實質審查,大部分情況下,Claim皆已修改,已非申請時Claim。故當發明可准時,發明還與新型claim相同之例根本很少見。
: : 其次,即使claim相同,申請人也只能擇一。發明與新型無法併存,如何能驗證:「可無效該發明創造性的引證文件不見得可以用來無效該實用新型」?
: : 想來想去大概只有下列例子:
: : 新型先准了,被以引證a無效,不成功;其後發明也准了,claim恰好與新型相同,申請人放棄新型,而該發明又被以完全相同的引證a無效。
: : 這種例子存在機率也太低了吧! 如果找得到這種例子,我請姐妹花雞排十份。
: : 另外,就算存在這種例子,同樣引證案a,同樣的claim,無法無效新型,卻能無效發明? 這需要多大的自我否定才寫得出這樣的無效理由?
: : 過去台灣專利法新型還需實審時,法條也存在「發明….高度創作」、「新型….創作」之立法差異,但實務上根本無從區分什麼是「高度」,實務上發明與新型的審查標準還是一樣的,後來修法就拿掉「高度」二字。
: 中專審查指南:
: 對一件專利申請和一項專利權的處理
: 在對一件專利申請進行審查的過程中,
: 對於同一申請人同日(指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 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提出的另一件專利申請已經被授予專利權,
: 並且尚未授權的專利申請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其他條件的,應當通知申請人進行修改。
: 申請人期滿不答覆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
: 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仍不符合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
: 應當駁回其專利申請。
: 但是,對於同一申請人同日(僅指申請日)
: 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又申請發明專利的,
: 在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並且申請人在申請時分別做出說明的,
: 除通過修改發明專利申請外,
: 還可以通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避免重複授權。
: 因此,在對上述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審查的過程中,
: 如果該發明專利申請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其他條件,應當通知申請人進行選擇或者修改,
: 申請人選擇放棄已經授予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
: 應當在答覆審查意見通知書時附交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書面聲明。
: 此時,對那件符合授權條件、尚未授權的發明專利申請,應當發出授權通知書,
: 並將放棄上述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書面聲明轉至有關審查部門,由專利局予以登記和公告,
: 公告上注明上述實用新型專利權自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之日起終止。
: -----------------------
: 這十份雞排我想就留給你自己吃
--
審查過程中claim可以修,這應是版上討論者皆知之事。
修成兩案claim不同後可以併存,這應也是版上討論者皆知之事。
這樣的申請方式很平常,並無神秘之處。
但…..這就不是"一案兩請"了。
此處討論的是"一案兩請"(發明、新型Claim相同)前提下,應放棄發明,選新型?
我雖然寫過claim、作過claim佈局,基本的資格(台灣專利師+中國專利代理人)也有,但仍無法理解何以選新型。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銘言:
: ※ 引述《freeoldman (freeoldman)》之銘言:
: : 沒想到這還能成為專利版熱門話題。
: : 以下個人拙見,供參考:
: : 發明與新型一案兩請(前提:同日申請,至少一CLAIM相同),不論台灣或中國都只能接續,不能併存。(台灣專利法32、中國實施細則41)
: : 究竟選新型還是發明? 答案不是很清楚嗎?
: : 發明與新型一案兩請,不就是求既"快"又"穩"嗎?
: : 快的(新型)先拿到專利,再交棒給穩的(發明)。
: : 若新型比發明穩(假設語氣),一開始只申請新型就好,何需一案兩請,拿到發明又不要?
: : 一案兩請下,新型真的比發明穩? 該選新型?可無效該發明創造性的引證文件不見得可以用來無效該實用新型?
: : 這些問題根本討論價值不高,現實上幾不可能存在這種情況。
: : 首先,一案兩請下,新型僅作初步審查,大部分情況下,依申請時Claim原汁原味就准了;發明需實質審查,大部分情況下,Claim皆已修改,已非申請時Claim。故當發明可准時,發明還與新型claim相同之例根本很少見。
: : 其次,即使claim相同,申請人也只能擇一。發明與新型無法併存,如何能驗證:「可無效該發明創造性的引證文件不見得可以用來無效該實用新型」?
: : 想來想去大概只有下列例子:
: : 新型先准了,被以引證a無效,不成功;其後發明也准了,claim恰好與新型相同,申請人放棄新型,而該發明又被以完全相同的引證a無效。
: : 這種例子存在機率也太低了吧! 如果找得到這種例子,我請姐妹花雞排十份。
: : 另外,就算存在這種例子,同樣引證案a,同樣的claim,無法無效新型,卻能無效發明? 這需要多大的自我否定才寫得出這樣的無效理由?
: : 過去台灣專利法新型還需實審時,法條也存在「發明….高度創作」、「新型….創作」之立法差異,但實務上根本無從區分什麼是「高度」,實務上發明與新型的審查標準還是一樣的,後來修法就拿掉「高度」二字。
: 中專審查指南:
: 對一件專利申請和一項專利權的處理
: 在對一件專利申請進行審查的過程中,
: 對於同一申請人同日(指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 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提出的另一件專利申請已經被授予專利權,
: 並且尚未授權的專利申請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其他條件的,應當通知申請人進行修改。
: 申請人期滿不答覆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
: 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仍不符合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
: 應當駁回其專利申請。
: 但是,對於同一申請人同日(僅指申請日)
: 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又申請發明專利的,
: 在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並且申請人在申請時分別做出說明的,
: 除通過修改發明專利申請外,
: 還可以通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避免重複授權。
: 因此,在對上述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審查的過程中,
: 如果該發明專利申請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其他條件,應當通知申請人進行選擇或者修改,
: 申請人選擇放棄已經授予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
: 應當在答覆審查意見通知書時附交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書面聲明。
: 此時,對那件符合授權條件、尚未授權的發明專利申請,應當發出授權通知書,
: 並將放棄上述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書面聲明轉至有關審查部門,由專利局予以登記和公告,
: 公告上注明上述實用新型專利權自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之日起終止。
: -----------------------
: 這十份雞排我想就留給你自己吃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