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美國的專利一件兩送都會核准嗎?? - 專利
By Adele
at 2015-05-11T02:28
at 2015-05-11T02:28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dakkk (我是牛我反芻)》之銘言:
: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銘言:
: : 您好,沒有冒犯的意思
: : 中專審查指南
: : 第四部分
: : 第六章無效宣告程序中實用新型專利審查的若干規定
: : 第四小節
: :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發明的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
: : 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新型的創造性,
: : 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因此,
: : 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的標準應當低於發明專利創造性的標準。
: : 兩者在創造性判斷標準上的不同,主要體現在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技術啟示"。
: : 在判斷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技術啟示時,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存在區別,
: : 這種區別體現在下述兩個方面。
: : (1)現有技術的領域
: : 對於發明專利而言,不僅要考慮該發明專利所屬的技術領域,
: : 還要考慮其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以及該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能夠促使
: : 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到其中去尋找技術手段的其他技術領域。
: : 對於實用新型專利而言,一般著重於考慮該實用新型專利所屬的技術領域。
: : 但是現有技術中給出明確的啟示,例如現有技術中有明確的記載,
: : 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到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尋找有關技術手段的,
: : 可以考慮其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
: : (2)現有技術的數量
: : 對於發明專利而言,可以引用一項、兩項或者多項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
: : 對於實用新型專利而言,一般情況下可以引用一項或者兩項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
: : 對於由現有技術通過"簡單的疊加" 而成的實用新型專利,可以根據情況引用多項
: : 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
: : 另外,無效該發明(技術方案)創造性的條件(引證數量多件與技術領域判斷)
: : 不見得可以用來無效該實用新型(引證數量的條件限制與技術領域判斷)
: : 關鍵在引證資料的條件難度,可以無效發明的條件,不見得可以無效實用新型,
: : 最後,我不記得我說過可以影響法庭判斷無效標準?
: 如果審查指南這樣寫 也許V大的說法其來有自
: 不過對於一案兩請 我個人是站在另一個角度來看
: 一案兩請 為了新型 與 發明的權利接續
: 如果萬一 有一證據可以讓發明無效 但無法讓新型無效
: 變成這兩個接續的權利是不等的 此情形我姑且稱其為「權利矛盾」
: 我認為 無論司法或行政 應該不會容許權利矛盾的形情存在
: 所以如果是單純選擇要請發明 或請新型 擇一的情形時
: 也許真的要像V大所說 要看發明強度 弱一點的請新型
: 但此時 如果發明人申請一案兩請
: 行政機關為了防止 「權利矛盾」 會讓這一案的發明 與新型 強度相同
: 也就是說 要無效 就一起無效 要不成立無效 就一起不成立
: 以我的觀點來看 我會認為 一案兩請是比較好的申請策略
: 不需要去煩惱要請新型還是發明
: 佐證: 目前未見過一案兩請中 在同樣證據下 發明被無效 而新型無效不成立
: 一點拙見
很好,你開始瞭解我的論點,
你說的沒錯,權利接續的確會出現這種情況,
在事先知曉這樣的操作方式下,一案兩請中不選擇權利接續,可選擇新型與發明並存,
所謂的並存不是有兩個一模一樣的權利範圍同時存在,
禁止重複授權不管在那一國都不被允許的,
但是CN案允許你修改權利範圍,只要權利範圍不相同就可以存在,
台灣的部分我看到的資料是權利範圍必需要完全不相同才能並存,
其判斷條件是擬制新穎性要件,
如果一案修改權利範圍是只上下位關係,據此推測本案不能並存,只能擇一
依我的認知,大陸允許這種情況並存
--
樂創意
飆創新
玩專利
超過癮
--
: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銘言:
: : 您好,沒有冒犯的意思
: : 中專審查指南
: : 第四部分
: : 第六章無效宣告程序中實用新型專利審查的若干規定
: : 第四小節
: :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發明的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
: : 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新型的創造性,
: : 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因此,
: : 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的標準應當低於發明專利創造性的標準。
: : 兩者在創造性判斷標準上的不同,主要體現在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技術啟示"。
: : 在判斷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技術啟示時,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存在區別,
: : 這種區別體現在下述兩個方面。
: : (1)現有技術的領域
: : 對於發明專利而言,不僅要考慮該發明專利所屬的技術領域,
: : 還要考慮其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以及該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能夠促使
: : 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到其中去尋找技術手段的其他技術領域。
: : 對於實用新型專利而言,一般著重於考慮該實用新型專利所屬的技術領域。
: : 但是現有技術中給出明確的啟示,例如現有技術中有明確的記載,
: : 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到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尋找有關技術手段的,
: : 可以考慮其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
: : (2)現有技術的數量
: : 對於發明專利而言,可以引用一項、兩項或者多項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
: : 對於實用新型專利而言,一般情況下可以引用一項或者兩項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
: : 對於由現有技術通過"簡單的疊加" 而成的實用新型專利,可以根據情況引用多項
: : 現有技術評價其創造性。
: : 另外,無效該發明(技術方案)創造性的條件(引證數量多件與技術領域判斷)
: : 不見得可以用來無效該實用新型(引證數量的條件限制與技術領域判斷)
: : 關鍵在引證資料的條件難度,可以無效發明的條件,不見得可以無效實用新型,
: : 最後,我不記得我說過可以影響法庭判斷無效標準?
: 如果審查指南這樣寫 也許V大的說法其來有自
: 不過對於一案兩請 我個人是站在另一個角度來看
: 一案兩請 為了新型 與 發明的權利接續
: 如果萬一 有一證據可以讓發明無效 但無法讓新型無效
: 變成這兩個接續的權利是不等的 此情形我姑且稱其為「權利矛盾」
: 我認為 無論司法或行政 應該不會容許權利矛盾的形情存在
: 所以如果是單純選擇要請發明 或請新型 擇一的情形時
: 也許真的要像V大所說 要看發明強度 弱一點的請新型
: 但此時 如果發明人申請一案兩請
: 行政機關為了防止 「權利矛盾」 會讓這一案的發明 與新型 強度相同
: 也就是說 要無效 就一起無效 要不成立無效 就一起不成立
: 以我的觀點來看 我會認為 一案兩請是比較好的申請策略
: 不需要去煩惱要請新型還是發明
: 佐證: 目前未見過一案兩請中 在同樣證據下 發明被無效 而新型無效不成立
: 一點拙見
很好,你開始瞭解我的論點,
你說的沒錯,權利接續的確會出現這種情況,
在事先知曉這樣的操作方式下,一案兩請中不選擇權利接續,可選擇新型與發明並存,
所謂的並存不是有兩個一模一樣的權利範圍同時存在,
禁止重複授權不管在那一國都不被允許的,
但是CN案允許你修改權利範圍,只要權利範圍不相同就可以存在,
台灣的部分我看到的資料是權利範圍必需要完全不相同才能並存,
其判斷條件是擬制新穎性要件,
如果一案修改權利範圍是只上下位關係,據此推測本案不能並存,只能擇一
依我的認知,大陸允許這種情況並存
--
樂創意
飆創新
玩專利
超過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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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Xanthe
at 2015-05-14T03:19
at 2015-05-14T03:19
By Lily
at 2015-05-16T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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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delette
at 2015-05-11T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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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ecoo
at 2015-05-10T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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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at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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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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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5-05-10T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