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後FOA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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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ITRI 聽TIPO 張仁平科長(專利審查基準操刀者)

講解新的專利審查基準

其中有個特色

TW FOA的制度

當收到FOA時 表示案子快准了,需要進行一些解釋或修正
(可修正的內容...不同於一般修正 比較接近更正規範)

所以收到FOA應該要高興 不要難過


(另外,最近老是在這種場合遇見K大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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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2-05-22
那是張科長只講好聽的那面給你聽,FOA殺傷力遠超過你想像
Linda avatarLinda2012-05-23
簡單來說,遇到佛心的審委,FOA是好事,遇到狠心的審委,
Isla avatarIsla2012-05-27
FOA將是嚴重束縛,對你分案、再審查都造成限制
John avatarJohn2012-05-29
那就要在再審把FOA不當打成爭點了
Poppy avatarPoppy2012-05-30
FOA是指類似美國FINIAL OA的東東嗎 有請問FOA的中文名為?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2-06-03
是 台灣寶島有機農業發展協會(FOA)嗎? XD
Dinah avatarDinah2012-06-05
板上好像很少介紹活動資訊
Steve avatarSteve2012-06-07
FOA:最後審查意見通知函,跟日本學的~
Donna avatarDonna2012-06-07
FOA制度在沒有引進日本的獨立特許要件下,沒那麼嚴重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2-06-09
的「殺傷力」,分割案主要是希望代理人不要拿一樣的東西
再審一次。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2-06-13
再審查的話,是希望申請人儘量在初審時修到可以准,
Yedda avatarYedda2012-06-15
之後制度實務會比較像韓國(都是繼受半套日本法的結果)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2-06-16
Ethan avatarEthan2012-06-17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2-06-19
看了一下 以後OA只能"減縮"且不能新增請求項 果然跟日本
Kama avatarKama2012-06-19
有像... 多加了這些限制感覺很不方便 T_T
Jake avatarJake2012-06-21
最不方便的是利用修改claims推延戰術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2-06-24
就審查的角度 可以減少盧很久的案子 XD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2-06-26
在臺灣申請人想要盧的話,可以考在預先提個分割案。
Ina avatarIna2012-06-29
可以嘗試著把臺灣的分割案當作美國的CA案來操作。
Lucy avatarLucy2012-07-03
其實,運用的巧妙一點,也可以把臺灣的正式案當美國臨時案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2-07-03
基本上新法過之前 美國是先發明主義 所以都還是可以用存
Carol avatarCarol2012-07-05
證信函的方式作證據(?)而不影響美國案的申請
Faithe avatarFaithe2012-07-07
(更正 是新法實施之前) 同時台灣案再盡早伸請便是
Zanna avatarZanna2012-07-08
美國若非母案 俺認為臨時案的效力不會比存證信函高太多
Faithe avatarFaithe2012-07-12
若有誤 請不吝指教 謝謝 (  ̄ c ̄)y▂ξ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2-07-14
XD
Lauren avatarLauren2012-07-18
我不確定有沒有錯誤,我覺得會多花功夫去證明你的存證信
Oscar avatarOscar2012-07-20
函符合美國先發明主義的證明條件
Mia avatarMia2012-07-25
1.發明構思日 2. 積極實現的態度 3.付諸實行日
Ida avatarIda2012-07-28
存證信函的費用,會比一個台灣發明的申請費還便宜嗎?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2-08-01
包含英摘只要2700元。說明書就當研究記錄薄寫,請求項1條
範圍寫大一點。其實比存證信函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