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製造方法界定物之請求項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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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thony
at 2012-05-16T11:41
at 2012-05-16T11:4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alert3D (我是典型的雙雙)》之銘言:
: 我原本一開始誤以為這是product-by-process的claim
: 但是後來看來看去加上K大的解釋
: 這個案子的獨立項應該是性質界定物的請求項吧...
: 要打新穎性的話,因為客戶說,
: 習知的保麗龍球作出來具有粉末的缺陷大家都知道
: (其實是某種塑膠顆粒,被我改寫成保麗龍球,但是案情幾乎就是我寫的沒有太大差異)
: 而很久以前就已經知道可以用篩子過篩除去粉末
: 或是用一種風吹機器叫Pelletron Deduster,把粉末吹掉留下保麗龍球
所以對該物去除雜質的作法 很早就有????
而真正被使用的習知產品 也是去除雜質後的物????
那原專利的範圍 就有可能已涵蓋 習知去除雜質後的物(新穎性)
: 只是這樣的技術根本就是太簡單 所以也沒人想要申請專利或發表文獻
: 就找不到可以打新穎性的證據了
: 我昨天也是希望客戶依據前案的作法作出一樣的保麗龍球
: 篩篩看是否粉末就是剛好落在範圍內,當成新穎性的證據
如果習知的物就已經是 去除雜質後的物
只是不確定雜質含量有沒有落入 系爭專利的保護範圍
(只是照你原文的說法 引證案是教示"未過篩"的保麗龍球
不是 "已過篩"但是不確定範圍的保麗龍球)
那麼 照習知方法製造與去雜質 再來確定範圍
這樣是可行的 不過最好請有公信力的單位進行實驗
關鍵在於 去除雜質(過篩或其他方法)後的物 是不是習用 習知的
也就就是習知物的狀態 (過篩或未過篩)
不能透過 事後的二次加工(過篩)來改變
但是可以 事後進行分析檢測 來確認他的性質
: 可是k大說這樣沒有證據能力....
: 我今天又再重覆看了file history,發現專利權人在答辯過程中說
: "製作保麗龍球的技術中,通過20篩孔使微粉含量在專利範圍內的保麗龍球顆粒群
: 非常少見,一般不會製造。實際上,保麗龍球如本發明所述以細孔篩網處理者,
: 不會進行商業製造,因為過篩作業的功夫及時間使產率降低。"
這裡真的很怪 既然說過篩作業是非所欲的 卻又用過篩來作具體例
這樣不是在自打嘴巴 那這個專利的產業利用性(揭露充分性) 似乎也有問題
: 突然覺得...上面那句話,專利權人豈不是自己承認這個物本來在發明前就存在了嗎?
: 因為專利權人說非常少見,但就代表還是有阿?????
: 這樣可以用來當作不具新穎性的理由嗎??
另外又回去爬了一下你的文
你說 獨立項界定 "過特定篩孔後" 粉狀成分在一定含量以下
他有用文字明確界定 "過特定篩孔後"的特徵嗎????
有的話 就已經有跟方法連結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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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原本一開始誤以為這是product-by-process的claim
: 但是後來看來看去加上K大的解釋
: 這個案子的獨立項應該是性質界定物的請求項吧...
: 要打新穎性的話,因為客戶說,
: 習知的保麗龍球作出來具有粉末的缺陷大家都知道
: (其實是某種塑膠顆粒,被我改寫成保麗龍球,但是案情幾乎就是我寫的沒有太大差異)
: 而很久以前就已經知道可以用篩子過篩除去粉末
: 或是用一種風吹機器叫Pelletron Deduster,把粉末吹掉留下保麗龍球
所以對該物去除雜質的作法 很早就有????
而真正被使用的習知產品 也是去除雜質後的物????
那原專利的範圍 就有可能已涵蓋 習知去除雜質後的物(新穎性)
: 只是這樣的技術根本就是太簡單 所以也沒人想要申請專利或發表文獻
: 就找不到可以打新穎性的證據了
: 我昨天也是希望客戶依據前案的作法作出一樣的保麗龍球
: 篩篩看是否粉末就是剛好落在範圍內,當成新穎性的證據
如果習知的物就已經是 去除雜質後的物
只是不確定雜質含量有沒有落入 系爭專利的保護範圍
(只是照你原文的說法 引證案是教示"未過篩"的保麗龍球
不是 "已過篩"但是不確定範圍的保麗龍球)
那麼 照習知方法製造與去雜質 再來確定範圍
這樣是可行的 不過最好請有公信力的單位進行實驗
關鍵在於 去除雜質(過篩或其他方法)後的物 是不是習用 習知的
也就就是習知物的狀態 (過篩或未過篩)
不能透過 事後的二次加工(過篩)來改變
但是可以 事後進行分析檢測 來確認他的性質
: 可是k大說這樣沒有證據能力....
: 我今天又再重覆看了file history,發現專利權人在答辯過程中說
: "製作保麗龍球的技術中,通過20篩孔使微粉含量在專利範圍內的保麗龍球顆粒群
: 非常少見,一般不會製造。實際上,保麗龍球如本發明所述以細孔篩網處理者,
: 不會進行商業製造,因為過篩作業的功夫及時間使產率降低。"
這裡真的很怪 既然說過篩作業是非所欲的 卻又用過篩來作具體例
這樣不是在自打嘴巴 那這個專利的產業利用性(揭露充分性) 似乎也有問題
: 突然覺得...上面那句話,專利權人豈不是自己承認這個物本來在發明前就存在了嗎?
: 因為專利權人說非常少見,但就代表還是有阿?????
: 這樣可以用來當作不具新穎性的理由嗎??
另外又回去爬了一下你的文
你說 獨立項界定 "過特定篩孔後" 粉狀成分在一定含量以下
他有用文字明確界定 "過特定篩孔後"的特徵嗎????
有的話 就已經有跟方法連結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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