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實質課稅反制不當租稅規劃(下) - 所得稅

Table of Contents

■ 葉維惇

前述利用應稅土地與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安排形成共有關係經分割後再移轉應

稅土地者,是藉由小部分持分土地的移轉以創造共有關係,辦理共有物分割,顯與共有土

地分割是在消滅共有關係的目的有違;實質上是運用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與應

稅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來墊高應稅土地的前次移轉現值,使該應稅土地再移轉時得減輕

或規避土地增值稅負擔。

此類案件因其實質上已具備土地增值稅課徵要件,基於租稅公平原則,已不宜依其形式的

共有物分割行為來核定稅捐的徵免,而應按其實質移轉行為予以課稅。此見解,高等行政

法院91年訴字第1137號判決的案例中,亦支持此一看法,應按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留供公共設施之用,由於各級地方政府、鄉

、鎮、市公所無預算予以徵收,故在租稅上給予地主適當補償,包括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

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徵收取得的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

親間的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土地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被徵收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第2項規定尚未徵收前的移

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被繼承人遺產

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以該項財產申報抵繳遺產稅款。這些租稅上的優惠,均是法律明

確規定範圍,尚不應予無限擴張。

(本文由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葉維惇會計師及賴三郎資深副總共同完成,本專欄每周一

、三刊登)

【2004/09/01 經濟日報】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