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課稅》滿期及身故之課稅問題 - 所得稅

By Harry
at 2004-08-31T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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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聰權、阮家群
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
額不計入遺產總額,而保險法第112條亦有類似規定,因此只要是人身保險之死亡給付並
且有指定受益人(且非被保人本人),則該死亡保險給付,完全免納遺產稅,沒有任何其他
條件限制。
反觀美國稅法對保單課稅規定極為詳細且嚴謹,基本上,美國稅法把保單要保人當作是保
單所有權人,保單是依種財產權,因此只要保險滿期或被保人身故,保險公司將保險給付
支付予受益人時,就須對要保人或其繼承人課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保單甚少有遺贈稅之租
稅優惠;但如要保人為外國人,不論受益人是美國人或外國人,均不對保險給付課徵遺產
稅或贈與稅。
也因此,美國人不喜歡買美國保單,反倒外國人喜歡美國保單。美國人如欲購買美國保單
必須成立一個不可撤銷式信託,並由該信託向銀行借款,使得要保人對該保單完全沒有控
制權或所有權屬性,始可享受死亡保險給付免稅之優惠,此一操作並不容易。
台灣的死亡保險給付免納遺產稅,原本並無爭議,但近幾年來,保險商品不斷推陳出新,
以致此一僵化租稅規定被無限上綱地運用。
近年來投資型保單也被以租稅誘因而加以濫用,常出現保費遠大於保額情況,以致近來財
政部有意對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孳息課徵所得稅,財政部的理由是可以很清楚地辨識該保單
投資分離帳戶,即是投資,其孳息當然就予課徵所得稅。此一作法已明顯違反所得稅法第
4條人身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規定,但財政部再次以實質課稅原則而將強予課稅。
近來,財政部財改會已將保險給付課稅列為中期改革方案,最遲將在五年內解決死亡保險
給付將改為定額免稅問題,就此筆者對保戶提出以下建議:
一、 就純壽險商品,如定期死亡險或終身死亡險,應儘速購足保額,原則上只要在死亡
保險給付修法改為定額免稅之前購買死亡保險者,於被保人死亡時,受益人所領取保險給
付,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追溯既往原則,仍可享受全額免課遺產稅優惠。
二、 就投資型保單而言,如果累積所繳納保費會超過保險金額,尤其採分離帳戶部分,
財政部或可能加以課稅。不過此種課稅方式,嚴重違反母法,保戶如有此種情況,應堅持
以行政救濟方式處理之。
三、 重大疾病或殘障提前給付,並非死亡保險給付,其未用餘額將被課徵遺產稅。(系列
五)
(作者分別擔任宇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執行長)
【2004/08/3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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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
額不計入遺產總額,而保險法第112條亦有類似規定,因此只要是人身保險之死亡給付並
且有指定受益人(且非被保人本人),則該死亡保險給付,完全免納遺產稅,沒有任何其他
條件限制。
反觀美國稅法對保單課稅規定極為詳細且嚴謹,基本上,美國稅法把保單要保人當作是保
單所有權人,保單是依種財產權,因此只要保險滿期或被保人身故,保險公司將保險給付
支付予受益人時,就須對要保人或其繼承人課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保單甚少有遺贈稅之租
稅優惠;但如要保人為外國人,不論受益人是美國人或外國人,均不對保險給付課徵遺產
稅或贈與稅。
也因此,美國人不喜歡買美國保單,反倒外國人喜歡美國保單。美國人如欲購買美國保單
必須成立一個不可撤銷式信託,並由該信託向銀行借款,使得要保人對該保單完全沒有控
制權或所有權屬性,始可享受死亡保險給付免稅之優惠,此一操作並不容易。
台灣的死亡保險給付免納遺產稅,原本並無爭議,但近幾年來,保險商品不斷推陳出新,
以致此一僵化租稅規定被無限上綱地運用。
近年來投資型保單也被以租稅誘因而加以濫用,常出現保費遠大於保額情況,以致近來財
政部有意對投資型保單的投資孳息課徵所得稅,財政部的理由是可以很清楚地辨識該保單
投資分離帳戶,即是投資,其孳息當然就予課徵所得稅。此一作法已明顯違反所得稅法第
4條人身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規定,但財政部再次以實質課稅原則而將強予課稅。
近來,財政部財改會已將保險給付課稅列為中期改革方案,最遲將在五年內解決死亡保險
給付將改為定額免稅問題,就此筆者對保戶提出以下建議:
一、 就純壽險商品,如定期死亡險或終身死亡險,應儘速購足保額,原則上只要在死亡
保險給付修法改為定額免稅之前購買死亡保險者,於被保人死亡時,受益人所領取保險給
付,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追溯既往原則,仍可享受全額免課遺產稅優惠。
二、 就投資型保單而言,如果累積所繳納保費會超過保險金額,尤其採分離帳戶部分,
財政部或可能加以課稅。不過此種課稅方式,嚴重違反母法,保戶如有此種情況,應堅持
以行政救濟方式處理之。
三、 重大疾病或殘障提前給付,並非死亡保險給付,其未用餘額將被課徵遺產稅。(系列
五)
(作者分別擔任宇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執行長)
【2004/08/3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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