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被103核駁 其為兩引證案合併時
可以用1. 引證案並沒有揭露合併的動機
或 2. 兩引證案屬於不同領域
的理由進行答辯
想請問各位前輩
關於上述1 要如何判斷引證案有無合併的動機呢?
又
請問各位前輩有沒有以上述理由成功的答辯過呢??
或是什麼時候會提出這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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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1. 引證案並沒有揭露合併的動機
或 2. 兩引證案屬於不同領域
的理由進行答辯
想請問各位前輩
關於上述1 要如何判斷引證案有無合併的動機呢?
又
請問各位前輩有沒有以上述理由成功的答辯過呢??
或是什麼時候會提出這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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