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性金融商品課稅制度建議 - 稅務

By Sarah
at 2004-06-22T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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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金澤
我國實施財務會計準則34號公報後,產生許多新的財稅差異,若干疑義有待釐清。此外,
新金融商品所衍生的諸多課稅爭議,顯示我國需要建立一套完整周延的租稅制度,以因應
實務需求。爰提出建議如下:
34號公報對金融商品的會計處理新增許多規定,係現行稅法未明確規範者,其中以交易目
的金融商品未實現利益的認列最顯著。不論其相關營所稅、或未分配盈餘的申報課稅方法
為何,可能對企業稅負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允宜由財稅機關全面評估34號公報可能帶來
的財稅差異及課稅疑義,集中處理後一併發布解釋函,以迅速釐清疑義。
34號公報實施前的會計準則,基於穩健原則,對金融商品僅能認列評價的未實現損失。財
稅機關或許因稅收考量,對於此種未實現損失,一概不予認定。如今,34號公報的評價方
法已予調整,對交易目的金融商品的評價,不論損失、或利益,均須認列。因此,基於下
列原因,建議財稅機關能考量讓公平價值法的財稅處理一致。
近年來,業界提出許多改進稅務處理的建議,包括儘量減少財稅差異。財稅機關部分法令
的修正,亦確實反應此項建議。依34號公報定義,由於交易目的金融商品係為「近期內」
出售或再買回,或為「短期」獲利操作模式,因此其由未實現損益轉為已實現,通常可能
在一年內就會發生,似無必要財稅處理不一致。況且財稅一致具有下列效益:
(1) 簡化企業的稅務處理:企業不必針對未實現評價損益做帳外調整,因此不必另行計
算未實現損益數據,可簡化稅務處理。
(2) 減少稽徵成本:稅捐機關不必另外查核企業申報帳外減列的未實現損益,亦可避免
因雙方的認定不一致而滋生爭議。
(3) 損益均課稅具有公平性:財稅處理一致後,未實現損益均課稅,不會發生只認列未
實現損失的偏頗。
公平價值法的評價未實現損益財稅一致後,可避免企業藉由將未實現損益轉為已實現而操
縱課稅損益。例如:在國內利率期貨課徵所得稅情形下,企業如同時持有未實現利益及損
失不同部位,如欲在年底前將未實現損失部位轉為已實現,只需進行反向沖銷操作即可,
其獲得的租稅利益可能高於相關交易成本。
金融服務業通常會針對個別投資人設計投其所需的金融商品,此乃金融創新主要動因。在
金融監理採「業務從寬」政策取向後,業者設計商品的法規限制已大幅放寬,但目前最讓
業者感覺不確定者,恐怕是商品課稅處理。以我國業者針對國內投資人設計的結構型商品
為例,在商品上市前,許多業者樂觀估計交易量。但在上市後,卻發現個人投資者因所得
稅負擔比境外業者的類似商品更重,而降低投資意願,致實際交易量遠不如預期。
目前我國許多金融商品的投資人仍以個人為主,其對於金融商品稅負的偏好,明顯地交易
稅優於所得稅。對於個人投資者而言,交易稅具有稅負明確、容易計算及不必自行申報等
優點,即使投資損失仍須負擔交易稅,亦不改其好。至於法人投資者,因大多具有健全的
會計制度,計算交易所得據以申報課稅並不困難,故較能接受課徵所得稅。
對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課徵所得稅後,引發其避險標的證券損失得否扣除的爭議,目前
財稅機關基於租稅公平合理考量,已同意修法允許認列相關損失,亦即以併計發行認購(
售)權證的損益課稅。惟對於具有類似爭議其它金融商品,是否、及如何予以類推適用,
以及修正草案所謂基於「風險管理而買賣的金融商品」,其範圍如何界定,均須加以確認
,以避免再衍生爭議。
我國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的主要競爭國家為香港及新加坡,其相關涉外給付完全不必扣繳
稅款、或由金融機構給付者免予扣繳。因此,我國如能參照國際慣例,將此項對外給付視
為非我國來源所得、或非屬應扣繳的所得範圍,較易達成免予扣繳共識。尤其我國目前衍
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對外給付對象,一般為先進國家金融機構,如各該國家對我國給付未予
扣繳,而我國對外給付一旦做成應扣稅款規定,並不合理。
如果財稅機關可以考慮適度減免,但不擬完全免除扣繳規定,可從限縮其範圍著手。例如
,參照英國或新加坡的做法,對於給付對象為經認定交易商(大多為金融機構)或給付人
為金融機構時,得免予扣繳稅款,則仍可適度解決對外給付應否扣繳問題。
(作者是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二刊登)
【2004/06/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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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財務會計準則34號公報後,產生許多新的財稅差異,若干疑義有待釐清。此外,
新金融商品所衍生的諸多課稅爭議,顯示我國需要建立一套完整周延的租稅制度,以因應
實務需求。爰提出建議如下:
34號公報對金融商品的會計處理新增許多規定,係現行稅法未明確規範者,其中以交易目
的金融商品未實現利益的認列最顯著。不論其相關營所稅、或未分配盈餘的申報課稅方法
為何,可能對企業稅負產生重大影響。因此,允宜由財稅機關全面評估34號公報可能帶來
的財稅差異及課稅疑義,集中處理後一併發布解釋函,以迅速釐清疑義。
34號公報實施前的會計準則,基於穩健原則,對金融商品僅能認列評價的未實現損失。財
稅機關或許因稅收考量,對於此種未實現損失,一概不予認定。如今,34號公報的評價方
法已予調整,對交易目的金融商品的評價,不論損失、或利益,均須認列。因此,基於下
列原因,建議財稅機關能考量讓公平價值法的財稅處理一致。
近年來,業界提出許多改進稅務處理的建議,包括儘量減少財稅差異。財稅機關部分法令
的修正,亦確實反應此項建議。依34號公報定義,由於交易目的金融商品係為「近期內」
出售或再買回,或為「短期」獲利操作模式,因此其由未實現損益轉為已實現,通常可能
在一年內就會發生,似無必要財稅處理不一致。況且財稅一致具有下列效益:
(1) 簡化企業的稅務處理:企業不必針對未實現評價損益做帳外調整,因此不必另行計
算未實現損益數據,可簡化稅務處理。
(2) 減少稽徵成本:稅捐機關不必另外查核企業申報帳外減列的未實現損益,亦可避免
因雙方的認定不一致而滋生爭議。
(3) 損益均課稅具有公平性:財稅處理一致後,未實現損益均課稅,不會發生只認列未
實現損失的偏頗。
公平價值法的評價未實現損益財稅一致後,可避免企業藉由將未實現損益轉為已實現而操
縱課稅損益。例如:在國內利率期貨課徵所得稅情形下,企業如同時持有未實現利益及損
失不同部位,如欲在年底前將未實現損失部位轉為已實現,只需進行反向沖銷操作即可,
其獲得的租稅利益可能高於相關交易成本。
金融服務業通常會針對個別投資人設計投其所需的金融商品,此乃金融創新主要動因。在
金融監理採「業務從寬」政策取向後,業者設計商品的法規限制已大幅放寬,但目前最讓
業者感覺不確定者,恐怕是商品課稅處理。以我國業者針對國內投資人設計的結構型商品
為例,在商品上市前,許多業者樂觀估計交易量。但在上市後,卻發現個人投資者因所得
稅負擔比境外業者的類似商品更重,而降低投資意願,致實際交易量遠不如預期。
目前我國許多金融商品的投資人仍以個人為主,其對於金融商品稅負的偏好,明顯地交易
稅優於所得稅。對於個人投資者而言,交易稅具有稅負明確、容易計算及不必自行申報等
優點,即使投資損失仍須負擔交易稅,亦不改其好。至於法人投資者,因大多具有健全的
會計制度,計算交易所得據以申報課稅並不困難,故較能接受課徵所得稅。
對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課徵所得稅後,引發其避險標的證券損失得否扣除的爭議,目前
財稅機關基於租稅公平合理考量,已同意修法允許認列相關損失,亦即以併計發行認購(
售)權證的損益課稅。惟對於具有類似爭議其它金融商品,是否、及如何予以類推適用,
以及修正草案所謂基於「風險管理而買賣的金融商品」,其範圍如何界定,均須加以確認
,以避免再衍生爭議。
我國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的主要競爭國家為香港及新加坡,其相關涉外給付完全不必扣繳
稅款、或由金融機構給付者免予扣繳。因此,我國如能參照國際慣例,將此項對外給付視
為非我國來源所得、或非屬應扣繳的所得範圍,較易達成免予扣繳共識。尤其我國目前衍
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對外給付對象,一般為先進國家金融機構,如各該國家對我國給付未予
扣繳,而我國對外給付一旦做成應扣稅款規定,並不合理。
如果財稅機關可以考慮適度減免,但不擬完全免除扣繳規定,可從限縮其範圍著手。例如
,參照英國或新加坡的做法,對於給付對象為經認定交易商(大多為金融機構)或給付人
為金融機構時,得免予扣繳稅款,則仍可適度解決對外給付應否扣繳問題。
(作者是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二刊登)
【2004/06/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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