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一下我的想法
一、92.02.26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係以
1.為信託關係之受託人。
2.銷售貨物。
3.且非營業稅法8-1得免徵情形。
即應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二、惟查:
1.就第3點,由立法理由可知,該條只處理公益信託的問題。並無法以此推論
不符此條,就應徵營業稅。
2.就第2點,參照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等3函釋,及北市國稅局補充說明
,可知並非一有銷售貨物勞務,均認應營業登記、繳營業稅。
3.就第1點,信託關係受託人,並不一定等於營業人。
本件無以信託之名,行避稅之實情形。
受託人並未具營利目的而「獨立的、繼續的從事於一定之經濟活動」。
三、結論:
若受託人為營業人有銷售行為,應課徵營業稅者,基於稽徵經濟應對於受託人課徵。
然本件受託人並非營業稅法的營業人,亦非以營利目的為獨立的、繼續的從事於一定
之經濟活動,不須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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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偽蒸點整理狀
其實是要廣告自己的網誌,詳細理由寫在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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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大您就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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