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用功能描述物的申請專利範圍? - 專利

By Faithe
at 2008-10-14T19:15
at 2008-10-14T19:15
Table of Contents
: 謝謝您深入淺出的說明~
: ※ 引述《piglauhk (成為自己曾討厭的壞人)》之銘言:
: : 以小弟之見...
: : (權利範圍定義不清? 附有一詞應予以界定)
: : 要是我的話 我應該會改成 "1. 一保護鉛筆墜落斷裂之結構..."
: 如此寫後,能具有新穎、進步性嗎?
不會 但有機會能誤導審核官 不小心給準 XD
: : 發明不會準
: : 那則有機會準。
: : 可查一下 "means plus function"這詞 應該能讓原po了解許多
: means plus function 在細則18提到
: 「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
: 應用方法我還沒有什麼概念。
: 以原文例子,推敲系爭案准請與否的差異
: 1. 准予某乙專利,對某甲似乎有侵害之虞,
原PO可以想想... 侵權與專利申請是獨立的..=_=a
乙會看到A 也是因為A已經公告 也就是專利已經受到專利法保護
乙無論申請什麼專利 乙的產品只要包涵 =A=的要件就是侵權了阿
故我論~ 在這狀況下 給予乙專利不會影響A的權利
: 因為附有橡膠的鉛筆,也自然會有擦拭筆跡的功能。
: 此門一開,大家都可以巧立名目來模仿前案了。
: 物品新用途之所以不被承認,大概其實益便在防堵這種漏洞。
模仿前案是可以~ 只是不能利用別人的發明取得專佔權..
題外話:
有橡膠 不代表一定會有擦拭筆跡的功能..
也可能只是純粹的用於保護使用者 免於受傷這樣~
要注意的是 雖然其新功能不能夠申請專利
但是..只要改變一下產品的內容 產品還是可以不受專利A 的約束
eg: 把橡膠 改成不能用於修字的彈性塑膠
基於侵權判定中的 "逆均等論" 可予以制衡權利項的過份擴張
保護和其技術本質相異之產品 = =+
: 2. 但,某乙為解決不同技術問題而發明,
: 只是不巧落入前案的字義範圍。
: 專利制度該授予某乙應得的權利部分啊~
: 或許是鉛筆+橡皮的例子不夠好,沒辦法凸顯某乙的困境:P
承上段 如果真的本質上是不一樣 則可應用"逆均等論"主張無侵權
要是乙真的只是為解決不同技術問題而發明出一項落入A的權利項的發明
要完全一模一樣也很難
好死不死 真的完全一模一樣的話 乙要如何証明乙不是看了A而穫得啓發?
一人說一套話 當然得保護有專利權的押
不然這專利制度的存在不就沒有意義了嗎 XD
而乙的專利申請權的權利部份..
結構相同但功能不一樣的東西要如何請專利?
只能看撰稿工程師要如何包裝去誤導審核官囉 (  ̄ c ̄)y▂ξ
有本事把ICL/A 的東西寫成 ICL/E 的話 要抓到也很難
用上面的例子:
A: 一種鉛筆之改善結構
B: 一保護管狀內芯之防震結構
說明書中也絶口不提"鉛筆"二字
這種就是存心要誤導審核官的寫法 XD (只是現在都很精囉. 不好騙)
看上去就是兩種東西 這樣也被抓到的話 你也認了吧
(  ̄ c ̄)y▂ξ
: : 而新型案 因為只是型審,故格式OK,其內容又不是"利用藥品迷姦正妹的方法"
: : 之類犯法的事,拿到一紙證書問題不大。
: : 理論上是要的 除非...有作迴避
: : EG:橡膠塊 改為 非有機塊材
: : EG:鉛筆 改為 可補充筆芯書寫工具(自動鉛筆 XD)
: : 只是..真的被告的話 由此 "手斷、功能、結果"都一樣
: : 想不賠錢得花一點功夫
: : 希望能幫到你
--
: ※ 引述《piglauhk (成為自己曾討厭的壞人)》之銘言:
: : 以小弟之見...
: : (權利範圍定義不清? 附有一詞應予以界定)
: : 要是我的話 我應該會改成 "1. 一保護鉛筆墜落斷裂之結構..."
: 如此寫後,能具有新穎、進步性嗎?
不會 但有機會能誤導審核官 不小心給準 XD
: : 發明不會準
: : 那則有機會準。
: : 可查一下 "means plus function"這詞 應該能讓原po了解許多
: means plus function 在細則18提到
: 「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
: 應用方法我還沒有什麼概念。
: 以原文例子,推敲系爭案准請與否的差異
: 1. 准予某乙專利,對某甲似乎有侵害之虞,
原PO可以想想... 侵權與專利申請是獨立的..=_=a
乙會看到A 也是因為A已經公告 也就是專利已經受到專利法保護
乙無論申請什麼專利 乙的產品只要包涵 =A=的要件就是侵權了阿
故我論~ 在這狀況下 給予乙專利不會影響A的權利
: 因為附有橡膠的鉛筆,也自然會有擦拭筆跡的功能。
: 此門一開,大家都可以巧立名目來模仿前案了。
: 物品新用途之所以不被承認,大概其實益便在防堵這種漏洞。
模仿前案是可以~ 只是不能利用別人的發明取得專佔權..
題外話:
有橡膠 不代表一定會有擦拭筆跡的功能..
也可能只是純粹的用於保護使用者 免於受傷這樣~
要注意的是 雖然其新功能不能夠申請專利
但是..只要改變一下產品的內容 產品還是可以不受專利A 的約束
eg: 把橡膠 改成不能用於修字的彈性塑膠
基於侵權判定中的 "逆均等論" 可予以制衡權利項的過份擴張
保護和其技術本質相異之產品 = =+
: 2. 但,某乙為解決不同技術問題而發明,
: 只是不巧落入前案的字義範圍。
: 專利制度該授予某乙應得的權利部分啊~
: 或許是鉛筆+橡皮的例子不夠好,沒辦法凸顯某乙的困境:P
承上段 如果真的本質上是不一樣 則可應用"逆均等論"主張無侵權
要是乙真的只是為解決不同技術問題而發明出一項落入A的權利項的發明
要完全一模一樣也很難
好死不死 真的完全一模一樣的話 乙要如何証明乙不是看了A而穫得啓發?
一人說一套話 當然得保護有專利權的押
不然這專利制度的存在不就沒有意義了嗎 XD
而乙的專利申請權的權利部份..
結構相同但功能不一樣的東西要如何請專利?
只能看撰稿工程師要如何包裝去誤導審核官囉 (  ̄ c ̄)y▂ξ
有本事把ICL/A 的東西寫成 ICL/E 的話 要抓到也很難
用上面的例子:
A: 一種鉛筆之改善結構
B: 一保護管狀內芯之防震結構
說明書中也絶口不提"鉛筆"二字
這種就是存心要誤導審核官的寫法 XD (只是現在都很精囉. 不好騙)
看上去就是兩種東西 這樣也被抓到的話 你也認了吧
(  ̄ c ̄)y▂ξ
: : 而新型案 因為只是型審,故格式OK,其內容又不是"利用藥品迷姦正妹的方法"
: : 之類犯法的事,拿到一紙證書問題不大。
: : 理論上是要的 除非...有作迴避
: : EG:橡膠塊 改為 非有機塊材
: : EG:鉛筆 改為 可補充筆芯書寫工具(自動鉛筆 XD)
: : 只是..真的被告的話 由此 "手斷、功能、結果"都一樣
: : 想不賠錢得花一點功夫
: : 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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