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的看法:市場本來就是比誰手腳快,才需要有市價單。成交速度慢了,
可能只是少賺而已。成交不到,根本無法避險。(如市場連吃幾根跌停)。
成交速度要快,風控只能採最低標準。本來就是雙面刃。但市場就是有市價單
的需求啊。法條規定事前收足,但「市價單」如何收足?只能採寬鬆認定。
因為市價單優先漲停價成交。加了任何限制的市價單都是半殘的,皆有成交不到的可能。
今天如果期貨商只有提供市價單,沒限價單可選,才是期貨商的錯。
SASA不選限價單,而要選市價單,意圖已經很明顯了:「她就是有強列避險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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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她預知921會到來。現在帳戶賠錢,只是事後論,因為她預測的921並沒到來。
如果921發生,她現在就是賺數千萬,不是嗎?所以「市價單事前收足權利金,
採寬鬆認定」,根本不是讓SASA賠錢的原罪,她看錯市場,才是她賠錢的主因。
風險本來就是交易的一環。法官會不會為了SASA一個人,而放棄廣大有市價單需求
的交易人(別忘了,她自己也有需求),就讓大家拭目以待吧。
※ 引述《Ting1024 (無)》之銘言:
: 嗯,這問題今天去請教過比較有瞭解背景的律師朋友,
: 他說的跟之前討論的一樣,慣例上會以責任歸屬的輕重
: 來衡量,不是一番兩瞪眼法條翻出來就可以認定,要這樣
: 根本不需要法官了,我們只需要一本書。
: 請教他最重要的一點,責任法官可能怎麼認定..
: 原則上,券商會吃絕大部分的虧損,
: 又問,那沙大這邊是不是三十萬?他說:
: 不太可能,推論起來,期貨市場至今已經成立十多年了,
: 累計成交的口數上億口,有這麼多成交的經驗,卻第一次發生
: 這樣的案例而上法院..
: 法官不可能完全讓另一方無須負擔任何責任,他會想,
: 市場運作了這麼久,累積上億口的經驗,為什麼這麼多
: 交易者都不會發生的問題,發生在你身上? 接著就會開始
: 斟酌-->在成交量稀疏的商品下大量的市價單,或多或少有
: 人為疏失,不能全部推給另一方的系統(原因就是市場已經有
: 上億口的實際交易,如果這是重大BUG,不可能只發生在沙大身上)
: 大概就是這樣,希望不要上法院,這樣就完美解決了。
: 一旦上法院絕對不是一番兩瞪眼的翻法條而已。民法是
: 超級複雜的東西..可以旁徵博引的條文太多了,到底要適用
: 哪一條,每一個法官都不見得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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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只是少賺而已。成交不到,根本無法避險。(如市場連吃幾根跌停)。
成交速度要快,風控只能採最低標準。本來就是雙面刃。但市場就是有市價單
的需求啊。法條規定事前收足,但「市價單」如何收足?只能採寬鬆認定。
因為市價單優先漲停價成交。加了任何限制的市價單都是半殘的,皆有成交不到的可能。
今天如果期貨商只有提供市價單,沒限價單可選,才是期貨商的錯。
SASA不選限價單,而要選市價單,意圖已經很明顯了:「她就是有強列避險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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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她預知921會到來。現在帳戶賠錢,只是事後論,因為她預測的921並沒到來。
如果921發生,她現在就是賺數千萬,不是嗎?所以「市價單事前收足權利金,
採寬鬆認定」,根本不是讓SASA賠錢的原罪,她看錯市場,才是她賠錢的主因。
風險本來就是交易的一環。法官會不會為了SASA一個人,而放棄廣大有市價單需求
的交易人(別忘了,她自己也有需求),就讓大家拭目以待吧。
※ 引述《Ting1024 (無)》之銘言:
: 嗯,這問題今天去請教過比較有瞭解背景的律師朋友,
: 他說的跟之前討論的一樣,慣例上會以責任歸屬的輕重
: 來衡量,不是一番兩瞪眼法條翻出來就可以認定,要這樣
: 根本不需要法官了,我們只需要一本書。
: 請教他最重要的一點,責任法官可能怎麼認定..
: 原則上,券商會吃絕大部分的虧損,
: 又問,那沙大這邊是不是三十萬?他說:
: 不太可能,推論起來,期貨市場至今已經成立十多年了,
: 累計成交的口數上億口,有這麼多成交的經驗,卻第一次發生
: 這樣的案例而上法院..
: 法官不可能完全讓另一方無須負擔任何責任,他會想,
: 市場運作了這麼久,累積上億口的經驗,為什麼這麼多
: 交易者都不會發生的問題,發生在你身上? 接著就會開始
: 斟酌-->在成交量稀疏的商品下大量的市價單,或多或少有
: 人為疏失,不能全部推給另一方的系統(原因就是市場已經有
: 上億口的實際交易,如果這是重大BUG,不可能只發生在沙大身上)
: 大概就是這樣,希望不要上法院,這樣就完美解決了。
: 一旦上法院絕對不是一番兩瞪眼的翻法條而已。民法是
: 超級複雜的東西..可以旁徵博引的條文太多了,到底要適用
: 哪一條,每一個法官都不見得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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