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這問題今天去請教過比較有瞭解背景的律師朋友,
他說的跟之前討論的一樣,慣例上會以責任歸屬的輕重
來衡量,不是一番兩瞪眼法條翻出來就可以認定,要這樣
根本不需要法官了,我們只需要一本書。
請教他最重要的一點,責任法官可能怎麼認定..
原則上,券商會吃絕大部分的虧損,
又問,那沙大這邊是不是三十萬?他說:
不太可能,推論起來,期貨市場至今已經成立十多年了,
累計成交的口數上億口,有這麼多成交的經驗,卻第一次發生
這樣的案例而上法院..
法官不可能完全讓另一方無須負擔任何責任,他會想,
市場運作了這麼久,累積上億口的經驗,為什麼這麼多
交易者都不會發生的問題,發生在你身上? 接著就會開始
斟酌-->在成交量稀疏的商品下大量的市價單,或多或少有
人為疏失,不能全部推給另一方的系統(原因就是市場已經有
上億口的實際交易,如果這是重大BUG,不可能只發生在沙大身上)
大概就是這樣,希望不要上法院,這樣就完美解決了。
一旦上法院絕對不是一番兩瞪眼的翻法條而已。民法是
超級複雜的東西..可以旁徵博引的條文太多了,到底要適用
哪一條,每一個法官都不見得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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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的跟之前討論的一樣,慣例上會以責任歸屬的輕重
來衡量,不是一番兩瞪眼法條翻出來就可以認定,要這樣
根本不需要法官了,我們只需要一本書。
請教他最重要的一點,責任法官可能怎麼認定..
原則上,券商會吃絕大部分的虧損,
又問,那沙大這邊是不是三十萬?他說:
不太可能,推論起來,期貨市場至今已經成立十多年了,
累計成交的口數上億口,有這麼多成交的經驗,卻第一次發生
這樣的案例而上法院..
法官不可能完全讓另一方無須負擔任何責任,他會想,
市場運作了這麼久,累積上億口的經驗,為什麼這麼多
交易者都不會發生的問題,發生在你身上? 接著就會開始
斟酌-->在成交量稀疏的商品下大量的市價單,或多或少有
人為疏失,不能全部推給另一方的系統(原因就是市場已經有
上億口的實際交易,如果這是重大BUG,不可能只發生在沙大身上)
大概就是這樣,希望不要上法院,這樣就完美解決了。
一旦上法院絕對不是一番兩瞪眼的翻法條而已。民法是
超級複雜的東西..可以旁徵博引的條文太多了,到底要適用
哪一條,每一個法官都不見得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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