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小蝦米無力了-富邦電視篇 - 信用卡
By Dorothy
at 2011-01-21T23:48
at 2011-01-21T23:48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ezpaper (向左轉)》之銘言:
: 我認為"日"是一個特例
: 不然法院不會特地針對日來定義 卻沒對年月時分秒定義
: 法律很嚴謹 如果要延伸到年月時分秒
: 決議上再寫一條就好 但是沒寫
: 網路上很多人討論2012前要做什麼 不會是指2012年底世界毀滅才做
: 媽媽叫小朋友9點以前睡覺 一到9點還沒睡大概就會被k
: 下面是大眾銀行98/09/01起變更條約
: 附註:持卡人於98年9月前已累積尚未抵扣之現金回饋金額...
: 很明顯9月前不包含9月
: hoboks大想確定我的想法
: 想法很簡單 教育部說 以前就是之前
: 我選擇相信 我自認沒那些教授厲害
: http://api.cardu.com.tw/card/detail.htm?mt_pk=29&mg_pk=7770
: 大眾銀行-「信用卡約定條約」變更
: 自98/09/01起變更
: 大眾銀行,將自98年9月1日起,變更「信用卡約定條約第二十四條」
: (信用卡現金回饋)內容,變更後條約,請參見下表:
: 第二十四條(信用卡現金回饋辦法)
: 一、白金卡、金卡、普卡依貴行規定享有現金回饋之持卡人,
: 需當月帳單列示之一般刷卡消費、郵購消費之消費金額累積達NT$4,000(含)
: 以上,或特定通路(依貴行最新規定為準)之消費金額達貴行訂定之標準,
: 始得於次月帳單依貴行規定比率結算獲得現金回饋,將以刷卡金回饋方式
: 計入次月帳單中,僅限折抵次月(含)以後帳單之消費款,不得要求折抵現金。
: 前述現金回饋每12個月為一結算週期(除貴行另有規定外,自核卡日後第一個
: 結帳日起算,實際日期依各持卡人設定之結帳日為準),現金回饋金額累積
: 每滿NT$100及其倍數時,該行將自動抵扣當期(含)以後之消費款,於每一年度
: 結算週期之迄日,倘有未滿NT$100或超過NT$100及其倍數但不足NT$100之尾數
: (如NT$199之尾數99)但之回饋金額將不予回饋。
: 二、一般通路與特定通路之現金回饋合併計算,每月回饋最高上限為NT$1,000,
: 每年最高回饋上限總額為NT$12,000。現金回饋之持卡人,若連續二期有延誤繳款
: 期限、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所繳付款項未達貴行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或經貴行
: 強制停卡者,貴行有權停止持卡人之現金回饋,直至持卡人將延誤或未繳付款項
: 全數繳清為止。
: 三、非屬一般刷卡消費、郵購消費之消費款,包括但不限於以信用卡繳付政府
: 所有稅款、代繳公用事業費用、中華電信公司費用、交通罰鍰、汽車燃料費、
: 換發汽機車行照規費等款項,不計入現金回饋。
: 註:持卡人於98年9月前已累積尚未抵扣之現金回饋金額,仍直接抵扣次月(含)以後
: 帳單之消費款至抵扣完畢為止,98年9月後之新增消費所產生之現金回饋金額,
: 則適用變更後之回饋辦法辦理。即98年9月前已核卡之持卡人變更後方案年度結算
: 週期一律設定為每年10月起累積至次年9月止(實際日期依各持卡人設定之結帳日為準)
: 共12個月。
: ※ 引述《hoboks (戴爾真嫩)》之銘言:
: : 這問題實務上也有爭執過
: : http://tps.judicial.gov.tw/mem/94m7.htm
: : 三、以法律所定「前」為期間計算之標準
: : 是否以計算基準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終止?
: : 決定:以計算基準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起算日。
: : 不過最高法院不知道在寫啥
: : 一下子寫終止
: : 一下子寫起算
: : 但是根據最高法院的邏輯
: : 原波如果堅持二月前=一月 根據此決議可能有機會成功
: : ps:
: : 我剛看了有版友說要去google "以前 包括 當日"
: : 第一頁搜尋結果就有許多筆契約條文會明確定義 以前是包括當日的
: : 這樣的話契約條文就沒有疑義
: : 但若契約只寫以前 再加上各方對於以前的解釋有爭執的話
: : 最後可能會落入消保法第11條的射程範圍
: : 第 11 條 (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
: :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 :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 : 當然前提是法官會像我這樣解讀最高法院的見解 認為"以前"的解釋有疑義才行
: : 若法官覺得從小學習的知識就是"以前"包含了"當月或當日"
: : 那就不會是消保法11條的範疇
我本來是很懶得認真找,不過我剛剛看了e大的文,只好很手賤的來找一下...
反駁一下年冠上以前是排除當年的意思....
一個是台大的公文,
一個是考選部時程表。
http://0rz.tw/S14FB
「如90年以前曾取得預官保留資格,預定99年畢業入營申請合併入營者,亦需上網
申請,完成兩階段填報。」
可以看到再下面的詳細說明,抬頭這裡的以前是包含的....
http://wwwc.moex.gov.tw/public/Attachment/09911521071.pdf
「1.依醫師法規定,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限於 100年以前,得應專技人員特
考中醫師考試。
2.101 年起停辦專技人員特考中醫師考試。」
然後再來兩個是某月以前,但是包含當月的,
一個是中國文化大學公文,
一個是法律判例內文字,
http://adp.pccu.edu.tw/app/news.php?Sn=482
「學生所提出之研究成果須於民國99年1月1日至99年6月30日間發表(已辦理休學之
學生不得申請。本學期限於會計年度與預算關係,凡於98年12月以前發表者,均不
受理申請)。」
http://blog.yam.com/twhr/article/28340791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係民國(下同)46年生,自61年4月25日 起,以歷任雇
主為投保單位依法參加勞工保險,自93年10月 15日起受僱於上訴人,擔任大
客車駕駛員,上訴人原係以「 和○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自93年
11月30日起為 伊投保勞工保險,嗣擅自改以「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名義為伊投保,且95年6月以前,上訴人本應以月投保 薪資新臺幣(下
同)42,000元為伊投保,95年7月以後,上 訴人本應以月投保薪資43,900元為
伊投保,伊於97年4月1日 向勞保局申領勞保老年給付時,本得領取按退休當月
起前三................」
--
還要繼續玩嗎?
--
: 我認為"日"是一個特例
: 不然法院不會特地針對日來定義 卻沒對年月時分秒定義
: 法律很嚴謹 如果要延伸到年月時分秒
: 決議上再寫一條就好 但是沒寫
: 網路上很多人討論2012前要做什麼 不會是指2012年底世界毀滅才做
: 媽媽叫小朋友9點以前睡覺 一到9點還沒睡大概就會被k
: 下面是大眾銀行98/09/01起變更條約
: 附註:持卡人於98年9月前已累積尚未抵扣之現金回饋金額...
: 很明顯9月前不包含9月
: hoboks大想確定我的想法
: 想法很簡單 教育部說 以前就是之前
: 我選擇相信 我自認沒那些教授厲害
: http://api.cardu.com.tw/card/detail.htm?mt_pk=29&mg_pk=7770
: 大眾銀行-「信用卡約定條約」變更
: 自98/09/01起變更
: 大眾銀行,將自98年9月1日起,變更「信用卡約定條約第二十四條」
: (信用卡現金回饋)內容,變更後條約,請參見下表:
: 第二十四條(信用卡現金回饋辦法)
: 一、白金卡、金卡、普卡依貴行規定享有現金回饋之持卡人,
: 需當月帳單列示之一般刷卡消費、郵購消費之消費金額累積達NT$4,000(含)
: 以上,或特定通路(依貴行最新規定為準)之消費金額達貴行訂定之標準,
: 始得於次月帳單依貴行規定比率結算獲得現金回饋,將以刷卡金回饋方式
: 計入次月帳單中,僅限折抵次月(含)以後帳單之消費款,不得要求折抵現金。
: 前述現金回饋每12個月為一結算週期(除貴行另有規定外,自核卡日後第一個
: 結帳日起算,實際日期依各持卡人設定之結帳日為準),現金回饋金額累積
: 每滿NT$100及其倍數時,該行將自動抵扣當期(含)以後之消費款,於每一年度
: 結算週期之迄日,倘有未滿NT$100或超過NT$100及其倍數但不足NT$100之尾數
: (如NT$199之尾數99)但之回饋金額將不予回饋。
: 二、一般通路與特定通路之現金回饋合併計算,每月回饋最高上限為NT$1,000,
: 每年最高回饋上限總額為NT$12,000。現金回饋之持卡人,若連續二期有延誤繳款
: 期限、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所繳付款項未達貴行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或經貴行
: 強制停卡者,貴行有權停止持卡人之現金回饋,直至持卡人將延誤或未繳付款項
: 全數繳清為止。
: 三、非屬一般刷卡消費、郵購消費之消費款,包括但不限於以信用卡繳付政府
: 所有稅款、代繳公用事業費用、中華電信公司費用、交通罰鍰、汽車燃料費、
: 換發汽機車行照規費等款項,不計入現金回饋。
: 註:持卡人於98年9月前已累積尚未抵扣之現金回饋金額,仍直接抵扣次月(含)以後
: 帳單之消費款至抵扣完畢為止,98年9月後之新增消費所產生之現金回饋金額,
: 則適用變更後之回饋辦法辦理。即98年9月前已核卡之持卡人變更後方案年度結算
: 週期一律設定為每年10月起累積至次年9月止(實際日期依各持卡人設定之結帳日為準)
: 共12個月。
: ※ 引述《hoboks (戴爾真嫩)》之銘言:
: : 這問題實務上也有爭執過
: : http://tps.judicial.gov.tw/mem/94m7.htm
: : 三、以法律所定「前」為期間計算之標準
: : 是否以計算基準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終止?
: : 決定:以計算基準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起算日。
: : 不過最高法院不知道在寫啥
: : 一下子寫終止
: : 一下子寫起算
: : 但是根據最高法院的邏輯
: : 原波如果堅持二月前=一月 根據此決議可能有機會成功
: : ps:
: : 我剛看了有版友說要去google "以前 包括 當日"
: : 第一頁搜尋結果就有許多筆契約條文會明確定義 以前是包括當日的
: : 這樣的話契約條文就沒有疑義
: : 但若契約只寫以前 再加上各方對於以前的解釋有爭執的話
: : 最後可能會落入消保法第11條的射程範圍
: : 第 11 條 (定型化契約之一般條款)
: :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 :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 : 當然前提是法官會像我這樣解讀最高法院的見解 認為"以前"的解釋有疑義才行
: : 若法官覺得從小學習的知識就是"以前"包含了"當月或當日"
: : 那就不會是消保法11條的範疇
我本來是很懶得認真找,不過我剛剛看了e大的文,只好很手賤的來找一下...
反駁一下年冠上以前是排除當年的意思....
一個是台大的公文,
一個是考選部時程表。
http://0rz.tw/S14FB
「如90年以前曾取得預官保留資格,預定99年畢業入營申請合併入營者,亦需上網
申請,完成兩階段填報。」
可以看到再下面的詳細說明,抬頭這裡的以前是包含的....
http://wwwc.moex.gov.tw/public/Attachment/09911521071.pdf
「1.依醫師法規定,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限於 100年以前,得應專技人員特
考中醫師考試。
2.101 年起停辦專技人員特考中醫師考試。」
然後再來兩個是某月以前,但是包含當月的,
一個是中國文化大學公文,
一個是法律判例內文字,
http://adp.pccu.edu.tw/app/news.php?Sn=482
「學生所提出之研究成果須於民國99年1月1日至99年6月30日間發表(已辦理休學之
學生不得申請。本學期限於會計年度與預算關係,凡於98年12月以前發表者,均不
受理申請)。」
http://blog.yam.com/twhr/article/28340791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係民國(下同)46年生,自61年4月25日 起,以歷任雇
主為投保單位依法參加勞工保險,自93年10月 15日起受僱於上訴人,擔任大
客車駕駛員,上訴人原係以「 和○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自93年
11月30日起為 伊投保勞工保險,嗣擅自改以「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名義為伊投保,且95年6月以前,上訴人本應以月投保 薪資新臺幣(下
同)42,000元為伊投保,95年7月以後,上 訴人本應以月投保薪資43,900元為
伊投保,伊於97年4月1日 向勞保局申領勞保老年給付時,本得領取按退休當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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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eena
at 2011-01-24T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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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the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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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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