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自用住宅地價稅後....出租給朋友 - 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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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有點小複雜..

我去年9月買屋
也申請了自用住宅地價稅

不過年底前仍住在租處(因為租約到12月,提前解約拿不回押金)
一直到今年1月才搬進新屋

但後來好友向我承租新屋(其實原本就打算跟她一起住)
她希望能抵稅(房租有多貼補我)
今年五月也已經報稅(從去年9月到12月)

這樣的情況
我需要去變更地價稅嗎?
現在才去申請..會被罰款嗎?

另外朋友能把戶籍遷到租屋處嗎?(為了選舉 = =)
這樣還能抵稅?

先謝謝大大的回答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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