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住院必要 判保險不給付 - 保險
By Bennie
at 2010-04-15T20:26
at 2010-04-15T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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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分析
判決書從頭到底都沒有提到sewage及hunterwolf所言
「擺明要詐領保險費的舉動」!
僅就我的論點部分上色
※ 引述《CrazyMarc (瞧!這個人!)》之銘言:
: (二)郵政醫院楊育仁醫師係接受被告諮詢所出具之醫療意見,並
: 未經原告同意,而兩造系爭日額型附約復未約定是否給付保
: 險金,應以被告所諮詢醫師之意見為主,是以原告逕以楊育
: 仁醫師出具之醫療意見抗辯,難認已盡舉反證之責。
所以業務要跟客戶說明所謂醫師認定必要性住院,
是指保險公司的醫師, 而非當事人求診的醫師
: (三)被告又以卷附台北榮總前揭鑑定函文表示:「中山醫院、中
: 興醫院、衛生署台中醫院、衛生署豐原醫院,復健科住院皆
: 因其腦腫瘤及週邊神經炎病變而住院復健,學理上而言,這
: 幾次住院皆可改為門診治療,但是病患為傷殘患者在中部,
: 運送至醫學中心恐交通工具不易配合(如輪椅上下)。在榮
: 總、台大復健科諸多病患,家屬期望高,多在多家醫院轉來
: 轉去(因健保給付及家屬不易照顧),在台灣之病患不像美
: 國,可在社區復健即可。病患丁○○若需復健,在台灣確實
: 需在教學醫院,所以是否門診治療即可,需從保險制度、家
: 庭立場、醫療環境等多方考量。」等語,細繹該函文可得到
: 下列結論:
: 1原告系爭四次住院,學理上而言,均可改為門診治療即可。
: 2原告所罹疾病,在台灣並無類似美國可以社區復健方式為之
: ,仍需至教學醫院作門診復健。
: 3但原告為中部患者,如北上台大醫院或台北榮總等教學醫院
: 作門診復健,因原告為傷殘患者,北上運送至醫學中心恐交
: 通工具不易配合,仍有住院復健必要。
第三單位鑑定結果並不認為無住院復健之必要,
所謂門診治療僅適用美國的醫療環境,在台灣仍為理論無法實施
: (四)依上函文意旨,檢視系爭四次住院是否屬於系爭日額型附約
: 第15條第6款所稱除外不給付保險金之「療養」性質,應認
: 原告系爭四次住院,學理上僅至醫學中心為門診復健即可,
: 不需住院,除非原告住處附近無醫學中心,而需至有醫學中
: 心之醫院為復健時,交通往返時間甚長時(如由中部至北部
: 門診時),始有住院復健必要。查本件原告住於台中縣太平
: 市,其一水之隔之台中市,至少有中國附醫、台中榮總及中
: 山附醫等三所醫學中心可作門診復健,而由原告住處至前揭
: 三所醫學中心,車程均在半小時至1小時之內,家人接送前
: 往門診復健,並無前揭函文所述交通工具不易配合等接受不
: 便之事實,至因健保給付因素,病患無法全部在一家醫學中
: 心接受門診復健部分,因原告住處附近既有三家醫學中心,
: 不生因健保給付因素,無法在其他附近醫學中心門診復健情
: 事,是依前揭鑑定意旨,應認本件原告系爭四次住院性質上
: 為系爭日額型附約第15條第6款除外不給付保險金所稱之「
: 療養」性質,依系爭日額型附約第15條第6款約定,被告自
: 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此處健保給付因素,為住院不得超過30天之健保規定;
法院將北榮鑑定報告「在台灣之病患不像美國可在社區復健」
曲解為「住處附近有醫學中心即無需住院」
再以此曲解, 認定原告可在台中作門診復健,並無北上住院復健之必要
而忽視鑑定報告需住院, 且原告已住院之事實
: 二、綜上所述,原告系爭四次住院,既因其住所不逾1小時車程
: 之台中市有三家醫學中心可作門診復健,並無北上台北醫學
: 中心為住院復健必要,而原告復未舉證家屬於台中市前揭三
: 家醫學中心照顧有何困難非住院復健不可,難認系爭四次住
: 院有住院復健必要,所為住院行為應認屬於系爭日額型附約
: 第15條第6款除外不給付保險金之「療養」性質,被告自不
: 負給付保險金之責,原告依系爭日額型附約第10條請求住院
: 保險金自乏依據,既無住院保險金請求權,其依同附約第11
: 條、第12條請求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 ,亦屬無理由,均應駁回。
: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於事實認定
: 及判決結果無礙,茲不一一論列,附為敘明。
想要請教一下, 如果有先見之明
魏姓婦人要投保哪一種醫療險才能 cover 這四次住院復健的費用呢?
--
判決書從頭到底都沒有提到sewage及hunterwolf所言
「擺明要詐領保險費的舉動」!
僅就我的論點部分上色
※ 引述《CrazyMarc (瞧!這個人!)》之銘言:
: (二)郵政醫院楊育仁醫師係接受被告諮詢所出具之醫療意見,並
: 未經原告同意,而兩造系爭日額型附約復未約定是否給付保
: 險金,應以被告所諮詢醫師之意見為主,是以原告逕以楊育
: 仁醫師出具之醫療意見抗辯,難認已盡舉反證之責。
所以業務要跟客戶說明所謂醫師認定必要性住院,
是指保險公司的醫師, 而非當事人求診的醫師
: (三)被告又以卷附台北榮總前揭鑑定函文表示:「中山醫院、中
: 興醫院、衛生署台中醫院、衛生署豐原醫院,復健科住院皆
: 因其腦腫瘤及週邊神經炎病變而住院復健,學理上而言,這
: 幾次住院皆可改為門診治療,但是病患為傷殘患者在中部,
: 運送至醫學中心恐交通工具不易配合(如輪椅上下)。在榮
: 總、台大復健科諸多病患,家屬期望高,多在多家醫院轉來
: 轉去(因健保給付及家屬不易照顧),在台灣之病患不像美
: 國,可在社區復健即可。病患丁○○若需復健,在台灣確實
: 需在教學醫院,所以是否門診治療即可,需從保險制度、家
: 庭立場、醫療環境等多方考量。」等語,細繹該函文可得到
: 下列結論:
: 1原告系爭四次住院,學理上而言,均可改為門診治療即可。
: 2原告所罹疾病,在台灣並無類似美國可以社區復健方式為之
: ,仍需至教學醫院作門診復健。
: 3但原告為中部患者,如北上台大醫院或台北榮總等教學醫院
: 作門診復健,因原告為傷殘患者,北上運送至醫學中心恐交
: 通工具不易配合,仍有住院復健必要。
第三單位鑑定結果並不認為無住院復健之必要,
所謂門診治療僅適用美國的醫療環境,在台灣仍為理論無法實施
: (四)依上函文意旨,檢視系爭四次住院是否屬於系爭日額型附約
: 第15條第6款所稱除外不給付保險金之「療養」性質,應認
: 原告系爭四次住院,學理上僅至醫學中心為門診復健即可,
: 不需住院,除非原告住處附近無醫學中心,而需至有醫學中
: 心之醫院為復健時,交通往返時間甚長時(如由中部至北部
: 門診時),始有住院復健必要。查本件原告住於台中縣太平
: 市,其一水之隔之台中市,至少有中國附醫、台中榮總及中
: 山附醫等三所醫學中心可作門診復健,而由原告住處至前揭
: 三所醫學中心,車程均在半小時至1小時之內,家人接送前
: 往門診復健,並無前揭函文所述交通工具不易配合等接受不
: 便之事實,至因健保給付因素,病患無法全部在一家醫學中
: 心接受門診復健部分,因原告住處附近既有三家醫學中心,
: 不生因健保給付因素,無法在其他附近醫學中心門診復健情
: 事,是依前揭鑑定意旨,應認本件原告系爭四次住院性質上
: 為系爭日額型附約第15條第6款除外不給付保險金所稱之「
: 療養」性質,依系爭日額型附約第15條第6款約定,被告自
: 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此處健保給付因素,為住院不得超過30天之健保規定;
法院將北榮鑑定報告「在台灣之病患不像美國可在社區復健」
曲解為「住處附近有醫學中心即無需住院」
再以此曲解, 認定原告可在台中作門診復健,並無北上住院復健之必要
而忽視鑑定報告需住院, 且原告已住院之事實
: 二、綜上所述,原告系爭四次住院,既因其住所不逾1小時車程
: 之台中市有三家醫學中心可作門診復健,並無北上台北醫學
: 中心為住院復健必要,而原告復未舉證家屬於台中市前揭三
: 家醫學中心照顧有何困難非住院復健不可,難認系爭四次住
: 院有住院復健必要,所為住院行為應認屬於系爭日額型附約
: 第15條第6款除外不給付保險金之「療養」性質,被告自不
: 負給付保險金之責,原告依系爭日額型附約第10條請求住院
: 保險金自乏依據,既無住院保險金請求權,其依同附約第11
: 條、第12條請求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 ,亦屬無理由,均應駁回。
: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於事實認定
: 及判決結果無礙,茲不一一論列,附為敘明。
想要請教一下, 如果有先見之明
魏姓婦人要投保哪一種醫療險才能 cover 這四次住院復健的費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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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
at 2010-04-16T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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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規劃終身醫療險(著重在醫療部分暫不꘠…
By Yuri
at 2010-04-14T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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