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員工認股權課稅規定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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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hn
at 2004-06-24T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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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豐淦

新加坡稅法規定,因員工認股權計畫所取得的利得,其所得稅課徵時點為認股選擇權執行

日當年度。

當員工執行認股權時,若居住於新加坡或受聘於新加坡,因而產生的利得,視為新加坡來

源所得,課徵新加坡所得稅。因此,即使個人被授與員工認股權時受聘於新加坡境外,而

執行認股權時卻居住在新加坡,則其所有利得將納入新加坡所得課稅。

課稅時點為選擇權執行時,課稅利得為執行價格及執行當時股票市價差價。但在執行時點

,員工尚未售出股票,未收到股票出售價款,卻要預繳一筆可觀的所得稅;新加坡政府為

解決員工預繳稅款的負擔,也推出配套方案,其中包括可延遲繳稅期間為五年,加計利息

分期繳納。

新加坡為了促進國內經濟成長,吸引海外企業投資以及引進高技術人才,在2002年對於股

票選擇權制度作了一些改變,該項改變對於跨國派駐的高級主管人員個人所得稅,將會有

深遠的影響。

在新修改法令下,員工在2003年1月1日(含)以後於聘僱新加坡期間,因員工認股權計畫被

授與認股權,執行認股權所產生的利得應課徵新加坡所得稅,無視於執行日時,員工是否

居住於新加坡或在新加坡任職。換句話說,若員工在2002年1月1日(含)以後於派駐海外期

間被授與員工認股選擇權,因執行認股權而取得利得不課新加坡所得稅,即使在執行日時

,該員工居住於新加坡或受聘僱於新加坡公司。

在新修定的法令中,對於「有期間條件限制」的員工分享經營權計畫亦有相類似規定。所

謂的「有期間條件限制股票」,即指公司授與員工股票認股權時,約定必須在服務滿一定

期限後(稱為既得授與),員工才能真正獲得約定數量及金額的股票認股選擇權。員工在20

03年1月1日(含)以後於聘僱新加坡期間,因員工分享經營權計畫被授與有期間條件限制的

認股選擇權,其課稅時點為「授與日」當時員工居住於或任職於新加坡公司,無視於「既

得授與」時該員工是否居住於新加坡境內或受聘僱於新加坡公司若個人在2002年1月1日(

含)以後於派駐海外期間被授與有期間條件限制的認股選擇權,因執行認股權而取得的利

得不課新加坡稅,即使「既得授與」時,該員工正居住於新加坡境內或受聘僱於新加坡公

司。

為避免雇主負責追蹤外派人員的認股權利得以及代徵稅款的不便,新加坡政府推出了「視

同執行規定」。非新加坡居住者的海外派駐人員離職時適用「視同執行規定」。該項規定

適用於2003年1月1日以後「被授與」或「既得授與」認股權的員工。

(作者是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二、四刊登)

【2004/06/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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