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拍賣交易損失 可以謄本證明 - 稅務

By Mia
at 2004-06-23T22:10
at 2004-06-23T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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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問答
黃小姐問:
房屋經法院拍賣,且為虧損,雖未保留買進契約書,但依謄本所載,得以證明購置該房屋
是以貸款支付,而拍賣價未達該抵押權額者,是否得免課財產交易所得?
中區國稅局台中市分局答覆: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
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餘額為所得額。施行
細則第17條之2也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者
,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本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
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
房屋經法院拍賣,應依拍賣價額減除成本費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否則稽徵機關將按房屋評定現值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惟如拍賣結果確無財產交易所得者,倘未保留買進契約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亦得依謄本所
載,證明購置房屋是以貸款支付而拍賣價未達該抵押權額,免課財產交易所得。
查詢相關內容請洽(04)22223101轉分機210至221服務區。
【2004/06/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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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小姐問:
房屋經法院拍賣,且為虧損,雖未保留買進契約書,但依謄本所載,得以證明購置該房屋
是以貸款支付,而拍賣價未達該抵押權額者,是否得免課財產交易所得?
中區國稅局台中市分局答覆: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
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餘額為所得額。施行
細則第17條之2也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證明文件者
,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本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
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
房屋經法院拍賣,應依拍賣價額減除成本費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否則稽徵機關將按房屋評定現值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惟如拍賣結果確無財產交易所得者,倘未保留買進契約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亦得依謄本所
載,證明購置房屋是以貸款支付而拍賣價未達該抵押權額,免課財產交易所得。
查詢相關內容請洽(04)22223101轉分機210至221服務區。
【2004/06/2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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