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與地價稅再確認! - 地價稅
By Genevieve
at 2011-05-16T10:19
at 2011-05-16T10:19
Table of Contents
所以讓我歸納一下
問題1答案:不管誰設籍 或登記誰的名字 只有自住都是使用自用住宅稅率
衍生問題:如果都申報自用住宅 政府怎麼知道我們是真的拿來自住?
不會有人其實是租給別人或是拿來營業用嗎?
問題2答案:不管我們夫妻雙方有沒有設籍
我們兩棟房子只能拿一棟來報自用地價稅
衍生問題: 我看不懂下面的條文! 我想問繳地價稅的時候
怎麼知道哪一棟適用自住地價稅? 明明兩個都是自住!
條文的意思是說以老公設籍地為主嗎?
感謝!
※ 引述《moft (超越自己)》之銘言:
: ※ 引述《newlifecome (newlifecome)》之銘言:
: : 看了條文還是不確定
: : 因為跟老公分隔兩地
: : 所以兩地都買了房子
: : A地登記我的名字 我的戶籍也設在那裡 目前只有老公住在那裡
: : B地房子是新買的 目前在研究老公是否要遷戶籍
: : 因為B地房子將來是我會住
: : 他只有假日回來住
: : 老公目前戶籍還留在原生家庭
: : 請問
: : 1.如果房子登記我的名字, 但無人設籍在這個房子,
: : 但有自住事實, 請問適用自用住宅的房屋稅率嗎?
: : 2.如果房子登記我的名字, 但無人設籍在這個房子
: : 雖有自住事實, 但無法適用自住地價稅率對嗎?
: : 謝謝
: 先回應上述問題二,答案為:無法適用自住地價稅率。
: 依據《土地稅法》第 17 條規定:
: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
: 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
: ^^^^^^^^^^^^^^^^^^^^^^ ^^^^^^^^^^^^
: 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 ^^^^^^^^^^
: 另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
: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報一
: 處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
: 用地稅率之順序如左:
: ^^^^^^^^
: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 二、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 三、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以其所有土地申報自用住宅用地者,以夫之戶籍
: ^^^^^^^^^^^^^^^^^^^^^^^^^^^^^^^^^^ ^^^^^^^^^
: 所在地為準,贅夫以妻之戶籍所在地為準。但約定以妻或贅夫之戶籍所在
: ^^^^^^^^^^
: 地為其戶籍所在地者,從其約定。
: 第一項第三款戶籍所在地之認定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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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答案:不管誰設籍 或登記誰的名字 只有自住都是使用自用住宅稅率
衍生問題:如果都申報自用住宅 政府怎麼知道我們是真的拿來自住?
不會有人其實是租給別人或是拿來營業用嗎?
問題2答案:不管我們夫妻雙方有沒有設籍
我們兩棟房子只能拿一棟來報自用地價稅
衍生問題: 我看不懂下面的條文! 我想問繳地價稅的時候
怎麼知道哪一棟適用自住地價稅? 明明兩個都是自住!
條文的意思是說以老公設籍地為主嗎?
感謝!
※ 引述《moft (超越自己)》之銘言:
: ※ 引述《newlifecome (newlifecome)》之銘言:
: : 看了條文還是不確定
: : 因為跟老公分隔兩地
: : 所以兩地都買了房子
: : A地登記我的名字 我的戶籍也設在那裡 目前只有老公住在那裡
: : B地房子是新買的 目前在研究老公是否要遷戶籍
: : 因為B地房子將來是我會住
: : 他只有假日回來住
: : 老公目前戶籍還留在原生家庭
: : 請問
: : 1.如果房子登記我的名字, 但無人設籍在這個房子,
: : 但有自住事實, 請問適用自用住宅的房屋稅率嗎?
: : 2.如果房子登記我的名字, 但無人設籍在這個房子
: : 雖有自住事實, 但無法適用自住地價稅率對嗎?
: : 謝謝
: 先回應上述問題二,答案為:無法適用自住地價稅率。
: 依據《土地稅法》第 17 條規定:
: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
: 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
: ^^^^^^^^^^^^^^^^^^^^^^ ^^^^^^^^^^^^
: 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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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
: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報一
: 處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
: 用地稅率之順序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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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 二、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 三、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以其所有土地申報自用住宅用地者,以夫之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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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地為準,贅夫以妻之戶籍所在地為準。但約定以妻或贅夫之戶籍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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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為其戶籍所在地者,從其約定。
: 第一項第三款戶籍所在地之認定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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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oah
at 2011-05-21T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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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anessa
at 2011-05-23T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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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san
at 2011-05-23T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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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y
at 2011-05-27T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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