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與地價稅再確認! - 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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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chel
at 2011-05-16T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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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newlifecome (newlifecome)》之銘言:
: 看了條文還是不確定
: 因為跟老公分隔兩地
: 所以兩地都買了房子
: A地登記我的名字 我的戶籍也設在那裡 目前只有老公住在那裡
: B地房子是新買的 目前在研究老公是否要遷戶籍
: 因為B地房子將來是我會住
: 他只有假日回來住
: 老公目前戶籍還留在原生家庭
: 請問
: 1.如果房子登記我的名字, 但無人設籍在這個房子,
: 但有自住事實, 請問適用自用住宅的房屋稅率嗎?
: 2.如果房子登記我的名字, 但無人設籍在這個房子
: 雖有自住事實, 但無法適用自住地價稅率對嗎?
: 謝謝
先回應上述問題二,答案為:無法適用自住地價稅率。
依據《土地稅法》第 17 條規定: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
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
^^^^^^^^^^^^^^^^^^^^^^ ^^^^^^^^^^^^
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
另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報一
處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
用地稅率之順序如左:
^^^^^^^^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二、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三、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以其所有土地申報自用住宅用地者,以夫之戶籍
^^^^^^^^^^^^^^^^^^^^^^^^^^^^^^^^^^ ^^^^^^^^^
所在地為準,贅夫以妻之戶籍所在地為準。但約定以妻或贅夫之戶籍所在
^^^^^^^^^^
地為其戶籍所在地者,從其約定。
第一項第三款戶籍所在地之認定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
: 看了條文還是不確定
: 因為跟老公分隔兩地
: 所以兩地都買了房子
: A地登記我的名字 我的戶籍也設在那裡 目前只有老公住在那裡
: B地房子是新買的 目前在研究老公是否要遷戶籍
: 因為B地房子將來是我會住
: 他只有假日回來住
: 老公目前戶籍還留在原生家庭
: 請問
: 1.如果房子登記我的名字, 但無人設籍在這個房子,
: 但有自住事實, 請問適用自用住宅的房屋稅率嗎?
: 2.如果房子登記我的名字, 但無人設籍在這個房子
: 雖有自住事實, 但無法適用自住地價稅率對嗎?
: 謝謝
先回應上述問題二,答案為:無法適用自住地價稅率。
依據《土地稅法》第 17 條規定: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
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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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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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報一
處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
用地稅率之順序如左:
^^^^^^^^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二、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三、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前項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以其所有土地申報自用住宅用地者,以夫之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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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為準,贅夫以妻之戶籍所在地為準。但約定以妻或贅夫之戶籍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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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為其戶籍所在地者,從其約定。
第一項第三款戶籍所在地之認定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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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
at 2011-05-16T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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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dd Johnson
at 2011-05-20T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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