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未完全受償-債權憑證也計入所得?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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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ettyshen (藍色小精靈)》之銘言:
: 是買賣債權的情形 未受償部分發給債權憑證才會算所得嗎?

對買進債權的買受人而言, 他的所得等於實際收回的債權減除購買成本,
關於債權買買 (實務上主要是資產管理購買金融業不良債權),
請參考財政部93/09/23台財稅字第09304549470號函,
這個函釋可以在財政部稅制委員會的網站查詢:
http://www.ttc.gov.tw/qp.asp?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

: 因為一般情形 借出去的錢又收回來 怎麼叫所得?
: 我看到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之規定:
: 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 並未說明一定要用債證才能認列呆帳損失
: 因為有些執行名義並無法取得債證 例如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 難道用這種方式執行就不會遇到債權憑證要算所得的問題嗎?
: 還是只要是債權符合該款要件而未受償 就可以認列呆帳損失
: 與債權憑證沒有必要之關聯?

在拍聲抵押物的情況, 拍賣所得價金小於債權金額,
債權人還可以向法院提起給付之訴, 因此就未獲受償部分,
還不符合所得稅法 49 條 5 項之情形, 因此還不能認列為呆帳損失.

: ※ 引述《bettyshen (藍色小精靈)》之銘言:
: : 我聽會計師講如果法院強制執行終結
: : 債權人未受完全清償 法院發給債權憑證
: : 債權憑證也要算所得(這部分有爭議 有認為不算所得 有認為要算所得)

這是那個會計師說的? 具體內容和他的法令依據是什麼?
這個說法和所得稅法 49 條 5 項, 以及查準 94 條 6 款的規定不符.

: : 可是明明就沒有受清償 為什麼也要算所得
: : 如果再拿債權憑證去聲請強制執行受清償時 還要再算所得嗎

應該說: 拿到債權憑證的年度即可認列呆帳損失,
之後拿債權憑證去聲請強執而受清償, 則列為收入年度的收益.
(所得稅法 49 條 6 項)

: : 債權人可能完全未受清償就要再繳所得稅出去
: : 現在實務上大部分是如何認定?
: : 再例如 債權買賣的情形 債權人以200萬買到400萬的債權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 執行結果受清償300萬 100萬未受清償
: : 那債權人的所得是300萬-200萬=100萬 還要在加上100萬的債權憑證 對嗎?
: : 可是 有本事拿200萬買到400萬的債權 只受償300萬
: : 為什麼不是遭受100萬的損失呢?

這個例子所得只有 100 萬: 成本 200 萬, 收入 300 萬;
債權憑證那 100 萬不能認列呆帳損失.
(資產管理公司所得的計算採成本回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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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na avatarIna2008-07-23
以法人身分購買不良債權 但不是資產管理公司
Ula avatarUla2008-07-27
債證可以認列呆帳損失嗎?資產管理公司不行
Una avatarUna2008-07-29
如果是按照資產管理公司的計算方法 債證就不算收益了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08-07-31
如果可以認列呆帳損失 債證就有利益 算入所得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08-08-01
應該是我不懂NPL的計算方式不一樣 全部搞在一起了
David avatarDavid2008-08-02
我的想法是: 非 AMC 買 NPL, 收回債權小於成本的部分才
能認呆帳, 收回債權大於成本的部分則是所得
Noah avatarNoah2008-08-05
h大真有耐心 我終於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