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未完全受償-債權憑證也計入所得?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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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聽會計師講如果法院強制執行終結

債權人未受完全清償 法院發給債權憑證

債權憑證也要算所得(這部分有爭議 有認為不算所得 有認為要算所得)

可是明明就沒有受清償 為什麼也要算所得

如果再拿債權憑證去聲請強制執行受清償時 還要再算所得嗎

債權人可能完全未受清償就要再繳所得稅出去

現在實務上大部分是如何認定?

再例如 債權買賣的情形 債權人以200萬買到400萬的債權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執行結果受清償300萬 100萬未受清償

那債權人的所得是300萬-200萬=100萬 還要在加上100萬的債權憑證 對嗎?

可是 有本事拿200萬買到400萬的債權 只受償300萬

為什麼不是遭受100萬的損失呢?

感恩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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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08-07-25
看受償的部分是本金或是利息而定, 參民法 323 條; 至於
Belly avatarBelly2008-07-28
拿不回來的部分, 如果是營利事業符合所得稅法第 49 條第
5 項的規定, 可以認列為呆帳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