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經理人取得認股權證 執行日課稅 - 所得稅

By Frederica
at 2004-06-16T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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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官員昨(15)日指出,公司經理、董事等公司「內部人」取得員工認股權證,雖然受
到證券交易法有關歸入權的限制,但仍不影響其在執行認股權利日後「自由處分」股票的
權利,因此,課稅時點並無爭議,員工執行認股權證,仍應以執行日做為課稅基準日。
財政部並針對外界質疑有部分員工因與公司間有契約關係,即使取得認股權證,並在執行
日行使認股權利,也無法自由買賣股票,因此不應在執行日即課稅的說法,財政部要求證
期會調查結果,並未發現有這類案例。
對於員工認股權證的課稅爭議,財政部重申並未改變任何立場。
財政部並表示,在證券交易所得稅已經停徵的情況下,為了避免造成稽徵技術的複雜度,
不會同意提供員工認股權享有延緩課稅的優惠。
對於各界質疑認股權課徵時點落於「執行權利日」而非處分股票日,將使執行認股權利的
員工,必須被迫出售股票籌錢繳稅,財政部分析指出,執行權利日是課稅基準日,並非繳
稅日,依照稅法規定,所得稅的法定課徵期間是每年的5月,因此員工在執行認股權利後
的隔年5月才要申報並繳稅,員工有很長的時間可以準備稅款,不至於產生要售股籌錢繳
稅的問題。
財政部舉例指出,員工如果是以每股10元取得認股權利,在符合二年條件擁有執行認股權
證權利時,執行權利日的股價若是每股20元,財政部要求員工申報繳納的是取得成本與執
行權利日間的差價10元,在執行權利日以後,員工出售股票的價格如果是30元,均視為證
券交易所得,不再課稅。
財政部認為,以執行權利日對員工行使認股權證所得課稅,是非常合理而中性的做法,在
長達二年的溝通過程中,包括會計師與業者都已能充分理解財政部的做法,課稅爭議應該
可以到此為止。
【2004/06/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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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官員昨(15)日指出,公司經理、董事等公司「內部人」取得員工認股權證,雖然受
到證券交易法有關歸入權的限制,但仍不影響其在執行認股權利日後「自由處分」股票的
權利,因此,課稅時點並無爭議,員工執行認股權證,仍應以執行日做為課稅基準日。
財政部並針對外界質疑有部分員工因與公司間有契約關係,即使取得認股權證,並在執行
日行使認股權利,也無法自由買賣股票,因此不應在執行日即課稅的說法,財政部要求證
期會調查結果,並未發現有這類案例。
對於員工認股權證的課稅爭議,財政部重申並未改變任何立場。
財政部並表示,在證券交易所得稅已經停徵的情況下,為了避免造成稽徵技術的複雜度,
不會同意提供員工認股權享有延緩課稅的優惠。
對於各界質疑認股權課徵時點落於「執行權利日」而非處分股票日,將使執行認股權利的
員工,必須被迫出售股票籌錢繳稅,財政部分析指出,執行權利日是課稅基準日,並非繳
稅日,依照稅法規定,所得稅的法定課徵期間是每年的5月,因此員工在執行認股權利後
的隔年5月才要申報並繳稅,員工有很長的時間可以準備稅款,不至於產生要售股籌錢繳
稅的問題。
財政部舉例指出,員工如果是以每股10元取得認股權利,在符合二年條件擁有執行認股權
證權利時,執行權利日的股價若是每股20元,財政部要求員工申報繳納的是取得成本與執
行權利日間的差價10元,在執行權利日以後,員工出售股票的價格如果是30元,均視為證
券交易所得,不再課稅。
財政部認為,以執行權利日對員工行使認股權證所得課稅,是非常合理而中性的做法,在
長達二年的溝通過程中,包括會計師與業者都已能充分理解財政部的做法,課稅爭議應該
可以到此為止。
【2004/06/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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