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承銷手續費 課稅對象縮減 - 所得稅

By Annie
at 2004-06-16T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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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海外承銷手續費課稅案,財政部昨(15)日釋出善意,強調發行公司對於在台已經有固定營
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者,因其依法必須向我國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因此發行公司可以免
對其承銷手續費就源扣繳20%所得稅。
據瞭解,五區國稅局已經展開統計,最近五年內有在海外發行GDR等存託憑證的發行案件
共有70餘件,財政部表示,外商在台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者占了半數以上,發行
公司海外承銷費課稅案,因此,財政部昨天這項新規定,對發行公司或外商公司的衝擊已
經降至最小。
繼本月1日外資代表與財政部會商有關海外承銷費用的所得稅扣繳問題之後,部分外商在1
4日再度面見財政部長林全,針對發行公司扣繳海外承銷手續費用問題,與財政部進行面
對面溝通。
對於外傳財政部要求發行公司需對海外承銷手續費用預扣所得稅的消息,財政部除當面向
外商表示絕無此事之外,亦指出國內發行公司對海外承銷費的課稅範圍,亦不包括已經在
台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的外商公司。
財政部指出,國內發行公司只需對在台沒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的外商公司,就其
在海外發行有價證券的承銷手續費用,扣繳20%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外商的所得稅申報方式共有兩種: 在台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的外國
營利事業,必須向我國辦理結算申報,其所得計算方式是以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的淨額
,按25%的稅率繳營所稅; 無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的外商公司,因為不必申辦結算申報
,其所得直接按20%稅率扣繳即屬完成。
對於國內發行公司辦理海外承銷手續費的扣繳疑義,財政部強調,只要是合作的外商公司
在台有固定營業場所,依法要向我國辦理所得稅申報,因此發行公司可以免對其扣繳20%
的承銷手續費所得稅。
【2004/06/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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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承銷手續費課稅案,財政部昨(15)日釋出善意,強調發行公司對於在台已經有固定營
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者,因其依法必須向我國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因此發行公司可以免
對其承銷手續費就源扣繳20%所得稅。
據瞭解,五區國稅局已經展開統計,最近五年內有在海外發行GDR等存託憑證的發行案件
共有70餘件,財政部表示,外商在台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者占了半數以上,發行
公司海外承銷費課稅案,因此,財政部昨天這項新規定,對發行公司或外商公司的衝擊已
經降至最小。
繼本月1日外資代表與財政部會商有關海外承銷費用的所得稅扣繳問題之後,部分外商在1
4日再度面見財政部長林全,針對發行公司扣繳海外承銷手續費用問題,與財政部進行面
對面溝通。
對於外傳財政部要求發行公司需對海外承銷手續費用預扣所得稅的消息,財政部除當面向
外商表示絕無此事之外,亦指出國內發行公司對海外承銷費的課稅範圍,亦不包括已經在
台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的外商公司。
財政部指出,國內發行公司只需對在台沒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的外商公司,就其
在海外發行有價證券的承銷手續費用,扣繳20%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外商的所得稅申報方式共有兩種: 在台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的外國
營利事業,必須向我國辦理結算申報,其所得計算方式是以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的淨額
,按25%的稅率繳營所稅; 無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的外商公司,因為不必申辦結算申報
,其所得直接按20%稅率扣繳即屬完成。
對於國內發行公司辦理海外承銷手續費的扣繳疑義,財政部強調,只要是合作的外商公司
在台有固定營業場所,依法要向我國辦理所得稅申報,因此發行公司可以免對其扣繳20%
的承銷手續費所得稅。
【2004/06/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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