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施行 現行執業者可登錄 - 稅務

By Ethan
at 2004-06-10T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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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記帳士法已經總統公告施行,目前已經在執行記帳業務的代客記帳業者,只要符合執業滿
三年,且每年均誠實繳納執行業務所得等條件,就可以就地取得合法的記帳士資格。
記帳士法已在6月2日經總統令公布施行。財政部表示,依記帳士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
記帳士考試及格,並依該法領有記帳士證書者,就可以充任記帳士。所稱記帳士考試,是
指考試院舉辦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而言。
依據該法規定,記帳士可以執行的業務項目包括: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等登記事
項,以及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的申報及申請事項、稅務諮詢事項、商業會計事務
等。而不可以受委任辦理者,為各項稅捐的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財政部表示,除了考試取得記帳士資格者外,現行已經在執業的代客記帳業者,記帳士法
中也規定,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自本法施
行之日起,即可登錄繼續執業。但業者每年至少應完成24小時以上的相關專業訓練。
財政部指出,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的認定,按照立法理由是指有代理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有代理營業稅媒體申報核准文件、或有代理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
報核准文件、或領有稽徵機關核發的稅務會計記帳代理人員資料登記卡,其中之一滿三年
者即可。
財政部說,只要具備以上二項條件的現行執業人員,就可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
關或主管機關指定的機關,申請登錄,且不以加入任何工會或團體為要件。財政部也強調
,這類登錄繼續執業的人員,因為並沒有經過記帳士考試及格,所以主管機關將不會核發
記帳士證書或執照。
財政部指出,記帳士法施行後,除了經考試及格取得記帳士資格者,及經登錄繼續執業的
現行稅務會計記帳代理業者,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業務者外,其他人均不得擅自
執行報稅代理業務,違反者主管機關將處以罰鍰。
【2004/06/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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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已經總統公告施行,目前已經在執行記帳業務的代客記帳業者,只要符合執業滿
三年,且每年均誠實繳納執行業務所得等條件,就可以就地取得合法的記帳士資格。
記帳士法已在6月2日經總統令公布施行。財政部表示,依記帳士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
記帳士考試及格,並依該法領有記帳士證書者,就可以充任記帳士。所稱記帳士考試,是
指考試院舉辦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而言。
依據該法規定,記帳士可以執行的業務項目包括: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等登記事
項,以及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的申報及申請事項、稅務諮詢事項、商業會計事務
等。而不可以受委任辦理者,為各項稅捐的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財政部表示,除了考試取得記帳士資格者外,現行已經在執業的代客記帳業者,記帳士法
中也規定,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自本法施
行之日起,即可登錄繼續執業。但業者每年至少應完成24小時以上的相關專業訓練。
財政部指出,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的認定,按照立法理由是指有代理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有代理營業稅媒體申報核准文件、或有代理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
報核准文件、或領有稽徵機關核發的稅務會計記帳代理人員資料登記卡,其中之一滿三年
者即可。
財政部說,只要具備以上二項條件的現行執業人員,就可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
關或主管機關指定的機關,申請登錄,且不以加入任何工會或團體為要件。財政部也強調
,這類登錄繼續執業的人員,因為並沒有經過記帳士考試及格,所以主管機關將不會核發
記帳士證書或執照。
財政部指出,記帳士法施行後,除了經考試及格取得記帳士資格者,及經登錄繼續執業的
現行稅務會計記帳代理業者,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業務者外,其他人均不得擅自
執行報稅代理業務,違反者主管機關將處以罰鍰。
【2004/06/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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