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房租支出 租約可當憑證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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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整理

台北市讀者問: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房租扣除額,當初房租都以現金支付房租,房東又不簽

立收據,該如何申報?

財政部賦稅署答覆:

如果確實有承租房屋的事實,承租房屋者以現金支付房租,沒有辦法提示支付租金證明,

可以改以當初簽訂的租賃契約,載明有房東姓名、承租房屋地址與約定每月給付的租金金

額等,亦可做為申報租金支出的憑據。

但是國稅局也曾發現,有部分房東為了防止房客申報租金支出,都會要求房客在換約時將

舊租收回,因此房客最好在訂立租約時,要記得留存影本。

如果房客沒有租約、又以現金支付房租,亦可以先列報這筆租金支出,日後因為國稅局查

無納稅人舉證租金支出的證明,依例會將這筆租金支出剔除,並發出補稅通知要求補稅。

此時,納稅人可以書寫申請書,列明房東姓名、承租房屋地址等,說明租金支出方式與無

法取得支出證明的原因,稅捐機關即會去實地查證。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email protected])

【2004/06/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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