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問題 困擾俺很久了 特來版上請教先進們
在椅子都是方方正正的年代 有一甲設計有一具曲面的蛋型椅子 如下列:
http://25togo.blogs.com/mymy/2005/07/modpod_.html
其於設計展中展出並有推出量產產品之訂購 甲未申請新式樣專利
唯其後有一乙見其未申請專利則予以仿製以為販售
除了標籤上的公司名稱外 仿製品之形狀產色及材質等均與被仿製品完全一樣
以致甲之客戶全數跑單 甲之公司因週轉不靈而倒閉逐以著作權法向乙求償
乙主張:該蛋椅之販售品係利用模具一體灌鑄而成
其非為著作權法中所指之美術工藝品
甲主張:雖其販售版本係以一體灌鑄而成
惟其概念椅(展出於設計展中之展示品)係以手工製作
顯為著作權之標的 並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 91,訴,1179
為案例予以爭辯 故乙係侵害該概念椅之著作權
HTTP://cips.ntcri.gov.tw/upload/2010/01/1262573011125.doc
就案例觀之 法院係採甲說~
但很明顯地 蛋椅也的確是新式樣(設計)的範疇 若甲之主張為正確
則凡具有手工打造樣板的工業產品通通落入著作權的範疇?
權利重疊 那新式樣與著作權的界線在哪? 如何競合?(還是說根本沒有競合的問題?)
btw 此問並非作業或職務內容 只是對這塊很有興趣 想搞清楚問題
請先進們不吝指教 小的在此謝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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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椅子都是方方正正的年代 有一甲設計有一具曲面的蛋型椅子 如下列:
http://25togo.blogs.com/mymy/2005/07/modpod_.html
其於設計展中展出並有推出量產產品之訂購 甲未申請新式樣專利
唯其後有一乙見其未申請專利則予以仿製以為販售
除了標籤上的公司名稱外 仿製品之形狀產色及材質等均與被仿製品完全一樣
以致甲之客戶全數跑單 甲之公司因週轉不靈而倒閉逐以著作權法向乙求償
乙主張:該蛋椅之販售品係利用模具一體灌鑄而成
其非為著作權法中所指之美術工藝品
甲主張:雖其販售版本係以一體灌鑄而成
惟其概念椅(展出於設計展中之展示品)係以手工製作
顯為著作權之標的 並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裁判字號 91,訴,1179
為案例予以爭辯 故乙係侵害該概念椅之著作權
HTTP://cips.ntcri.gov.tw/upload/2010/01/1262573011125.doc
就案例觀之 法院係採甲說~
但很明顯地 蛋椅也的確是新式樣(設計)的範疇 若甲之主張為正確
則凡具有手工打造樣板的工業產品通通落入著作權的範疇?
權利重疊 那新式樣與著作權的界線在哪? 如何競合?(還是說根本沒有競合的問題?)
btw 此問並非作業或職務內容 只是對這塊很有興趣 想搞清楚問題
請先進們不吝指教 小的在此謝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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