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59條的問題 - 專利
By Yuri
at 2013-04-05T20:01
at 2013-04-05T20:01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Ymiao (喵的)》之銘言:
: 最近開始重溫專利法,不知為何,每每重溫專利法都會有新的想法=_=a
: 首先,先列出條文
: 第59條
: 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
: 一、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
: 二、以研究或實驗為目的實施發明之必要行為。
: 三、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但於專利申請人處得
: 知其發明後未滿六個月,並經專利申請人聲明保留其專利權者,不在
: 此限。
: 四、僅由國境經過之交通工具或其裝置。
: 五、非專利申請權人所得專利權,因專利權人舉發而撤銷時,其被授權人
: 在舉發前,以善意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
: 六、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
: 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
: 七、專利權依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消滅後,至專利權人依第七十條
: 第二項回復專利權效力並經公告前,以善意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
: 者。
: 前項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實施人,限於在其原有事業目的範圍內繼
: 續利用。
: 第一項第五款之被授權人,因該專利權經舉發而撤銷之後,仍實施時,於
: 收到專利權人書面通知之日起,應支付專利權人合理之權利金。
: 小弟的問題如下:
: 第59條規定了發明專利權的效力不及事項
: 其中第1項第5款以及第3項是否有矛盾之處?
: 既然發明專利權已經不及於此類事項,那為什麼被授權人還要付給真正專利權人權利金?
: 還是說
: 第3項是規定真正專利權書面通知"之後"的實施都要支付權利金,之前的就不用?
: 煩請知情的大大釋疑,感恩<(_ _)>
綜觀這些法條,其條理如下
第一項第三款前半段
某A在某B申請C技術之專利前就已經自行開始實施(或完成實施之準備)
因此A其實是獨立發展出來C技術的,只是某A出於某些原因沒有提出專利申請
因此保障他"在原事業範圍內之實施權利"
後半段
但是如果A是由B處得知C技術的話,且B已經對A宣告保留權利的話
那A就不是獨立發展出C技術的,而利益應歸於B
第一項第五款
D發明一技術E,F(非適格申請人)拿去申請並獲准,將E技術之專利授權給G
對G來說,他以為他被授權了,於是開始使用技術E(善意使用)
(因為此時G認為"官方認證"E技術之專利屬於F)
後來D進行舉發程序而使E技術之專利歸屬於D
因為G是善意由F處取得授權
若D不表示意思的狀況下,G在原有事業範圍內可無償繼續使用E技術
但是當D表示意思的狀況下,G必須給付權利金給D
第一項第七款的條裡也是一樣的
H所擁有個I專利因為某些原因被撤銷
此時J認為I專利已經由"官方認證"無效了
所以開始實施
則即使後來I專利權回復,由於J是相信官方認證而實施
因此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他有繼續實施的權利
(因為如果不准J繼續實施,要計算官方給J的補償太麻煩了)
--
: 最近開始重溫專利法,不知為何,每每重溫專利法都會有新的想法=_=a
: 首先,先列出條文
: 第59條
: 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下列各款情事:
: 一、非出於商業目的之未公開行為。
: 二、以研究或實驗為目的實施發明之必要行為。
: 三、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但於專利申請人處得
: 知其發明後未滿六個月,並經專利申請人聲明保留其專利權者,不在
: 此限。
: 四、僅由國境經過之交通工具或其裝置。
: 五、非專利申請權人所得專利權,因專利權人舉發而撤銷時,其被授權人
: 在舉發前,以善意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
: 六、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該物
: 者。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
: 七、專利權依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消滅後,至專利權人依第七十條
: 第二項回復專利權效力並經公告前,以善意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
: 者。
: 前項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實施人,限於在其原有事業目的範圍內繼
: 續利用。
: 第一項第五款之被授權人,因該專利權經舉發而撤銷之後,仍實施時,於
: 收到專利權人書面通知之日起,應支付專利權人合理之權利金。
: 小弟的問題如下:
: 第59條規定了發明專利權的效力不及事項
: 其中第1項第5款以及第3項是否有矛盾之處?
: 既然發明專利權已經不及於此類事項,那為什麼被授權人還要付給真正專利權人權利金?
: 還是說
: 第3項是規定真正專利權書面通知"之後"的實施都要支付權利金,之前的就不用?
: 煩請知情的大大釋疑,感恩<(_ _)>
綜觀這些法條,其條理如下
第一項第三款前半段
某A在某B申請C技術之專利前就已經自行開始實施(或完成實施之準備)
因此A其實是獨立發展出來C技術的,只是某A出於某些原因沒有提出專利申請
因此保障他"在原事業範圍內之實施權利"
後半段
但是如果A是由B處得知C技術的話,且B已經對A宣告保留權利的話
那A就不是獨立發展出C技術的,而利益應歸於B
第一項第五款
D發明一技術E,F(非適格申請人)拿去申請並獲准,將E技術之專利授權給G
對G來說,他以為他被授權了,於是開始使用技術E(善意使用)
(因為此時G認為"官方認證"E技術之專利屬於F)
後來D進行舉發程序而使E技術之專利歸屬於D
因為G是善意由F處取得授權
若D不表示意思的狀況下,G在原有事業範圍內可無償繼續使用E技術
但是當D表示意思的狀況下,G必須給付權利金給D
第一項第七款的條裡也是一樣的
H所擁有個I專利因為某些原因被撤銷
此時J認為I專利已經由"官方認證"無效了
所以開始實施
則即使後來I專利權回復,由於J是相信官方認證而實施
因此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他有繼續實施的權利
(因為如果不准J繼續實施,要計算官方給J的補償太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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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nes
at 2013-04-10T06:33
at 2013-04-10T06:33
By Margaret
at 2013-04-12T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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