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侯建業專欄》促產條例投資抵減解析 - 所得稅

By Selena
at 2004-06-16T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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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 許志文、許君豪
有關「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至第8條投資抵減的抵減年序規定,業於92年2月6日修正
為「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綜合所得稅額)」,且經財
政部同意毋須按法規修正日期逐案認定該等投資抵減所適用法據及抵減年序,可自92年度
結算申報案件,均可適用新修正的投資抵減年序規定。
唯企業於申報投資抵減時,尚有其他與投資抵減適用順序及抵減稅款範圍相關規定需併同
參照,謹說明如后:
一、盈虧互抵與投資抵減之適用:
企業倘另有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適用前五年度虧損扣除情形,除應自虧損次一年度逐
年順序扣除外,惟如依虧損扣除順序扣除,再適用投資抵減時致損失所得稅額抵減權益時
,得先適用投資抵減,而保留虧損扣除於以後年度再申請適用,但應以不超過法定前五年
內各期虧損期限。
二、新修正投資抵減年序適用之範圍:
新修正投資抵減年序僅適用於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第7條規定的投資抵
減及第8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股東投資抵減。企業如有適用其他法律投資抵減(例如: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因其投資抵減年序並未修正,故仍須按原適用投資抵減辦
法規定之年序予以遵照適用。
三、辦理暫繳申報得全額核定的投資抵減予以抵繳:
企業於辦理暫繳申報時,若有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投資抵減,且經主管機關核
發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時,即可檢附證明文件及明細表抵減暫繳稅額,其經核定投資抵減金
額得全額抵繳應納暫繳稅額。
另上年度如有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
抵減時,且已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抵減,雖未經核定者,其尚未抵減餘
額亦得准予抵減暫繳稅款;惟須檢附該年度經稽徵機關蓋有收件章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影本,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申請減免稅額通報單」「研究與發
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申報明細表」等影本供核。
四、投資抵減稅額抵繳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
因應我國實施兩稅合一後,企業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必須同時申報
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至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及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應
納稅額,亦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規定予以抵減之。惟該適用抵減稅額數,仍以不超過當年
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加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合計數50%為限,但最後年度
未抵減金額,不受50%限制。
五、尚未抵減之投資抵減不得抵減應補繳之投資抵減稅款:
企業如將原已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及第7條規定的投資抵減抵減之相關設
備或技術,於交貨次日起三年內因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報廢或經他人收回,
則需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加計利息,而不得以其他尚未抵減的投資抵減予以抵繳應補
繳稅款。
(本文由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許志文會計師及許君豪經理共同完成。本專欄每周一、三
刊登)
【2004/06/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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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至第8條投資抵減的抵減年序規定,業於92年2月6日修正
為「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綜合所得稅額)」,且經財
政部同意毋須按法規修正日期逐案認定該等投資抵減所適用法據及抵減年序,可自92年度
結算申報案件,均可適用新修正的投資抵減年序規定。
唯企業於申報投資抵減時,尚有其他與投資抵減適用順序及抵減稅款範圍相關規定需併同
參照,謹說明如后:
一、盈虧互抵與投資抵減之適用:
企業倘另有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適用前五年度虧損扣除情形,除應自虧損次一年度逐
年順序扣除外,惟如依虧損扣除順序扣除,再適用投資抵減時致損失所得稅額抵減權益時
,得先適用投資抵減,而保留虧損扣除於以後年度再申請適用,但應以不超過法定前五年
內各期虧損期限。
二、新修正投資抵減年序適用之範圍:
新修正投資抵減年序僅適用於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第7條規定的投資抵
減及第8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股東投資抵減。企業如有適用其他法律投資抵減(例如: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因其投資抵減年序並未修正,故仍須按原適用投資抵減辦
法規定之年序予以遵照適用。
三、辦理暫繳申報得全額核定的投資抵減予以抵繳:
企業於辦理暫繳申報時,若有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投資抵減,且經主管機關核
發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時,即可檢附證明文件及明細表抵減暫繳稅額,其經核定投資抵減金
額得全額抵繳應納暫繳稅額。
另上年度如有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
抵減時,且已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抵減,雖未經核定者,其尚未抵減餘
額亦得准予抵減暫繳稅款;惟須檢附該年度經稽徵機關蓋有收件章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影本,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申請減免稅額通報單」「研究與發
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申報明細表」等影本供核。
四、投資抵減稅額抵繳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
因應我國實施兩稅合一後,企業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必須同時申報
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至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及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應
納稅額,亦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規定予以抵減之。惟該適用抵減稅額數,仍以不超過當年
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加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合計數50%為限,但最後年度
未抵減金額,不受50%限制。
五、尚未抵減之投資抵減不得抵減應補繳之投資抵減稅款:
企業如將原已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及第7條規定的投資抵減抵減之相關設
備或技術,於交貨次日起三年內因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報廢或經他人收回,
則需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加計利息,而不得以其他尚未抵減的投資抵減予以抵繳應補
繳稅款。
(本文由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許志文會計師及許君豪經理共同完成。本專欄每周一、三
刊登)
【2004/06/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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