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 仍須合併報稅 - 所得稅

By Ursula
at 2004-05-11T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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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判決指出,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得懸殊,即使已經處於分居狀態,
但在合併申報的精神下,所得較低一方,仍無法適用個人較低的稅率。
與先生分居的台北市朱姓民眾,辦理89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在申報書中載明「分居、
訴訟中」的字樣,並列報所得總額為158萬餘元。台北市國稅局仍將朱女配偶所得一併計
入,核定課稅所得總額為585萬餘元,按夫妻所得額分開計稅後,對朱女發單補徵11萬餘
元稅額,朱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朱女向法院主張,其已分居的配偶為執業醫生,年收入達420萬餘元,適用40%稅率,遠高
於她個人適用的21%稅率,其應納稅額也較原納稅額增加兩倍多。由於兩人已在91年經法
院判決離婚,朱女質疑國稅局將其所得合併於夫方高額所得的做法,並不合理。
朱女強調,她薪資所得扣除配偶免稅額、配偶薪資免稅額後,薪資淨得的應納稅額為13萬
餘元,薪資以外的應稅所得則僅1萬餘元,稅局卻對此部分要求補稅11萬餘元,肇因於配
偶的高稅率,卻加重其本人的負擔,認為應依雙方實際所得來源分別計算納稅額,而非所
得「總額」的比例分配,較符合量能課稅與租稅公平原則。
國稅局則表示,財政部已函釋,夫妻在綜所稅結算申報書中載明分居,經申請分別開單者
,得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例,減除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而
本案朱女未將配偶所得合併申報,稅局依法合併核定的做法,並無違誤。
行政法院判決則指出,朱女與配偶在申報當時雖已分居,但法律上婚姻關係仍然存在,自
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以夫妻合併所得淨額繳納綜所稅。
對於財政部上述函釋,判決指出,免稅額與扣除額的認定,除有個別納稅人身分的特殊考
量外,仍有許多項目,因此以所得淨額為計算基礎,有其正當性,依此理由駁回朱女所提
訴訟。
【2004/05/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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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判決指出,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所得懸殊,即使已經處於分居狀態,
但在合併申報的精神下,所得較低一方,仍無法適用個人較低的稅率。
與先生分居的台北市朱姓民眾,辦理89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在申報書中載明「分居、
訴訟中」的字樣,並列報所得總額為158萬餘元。台北市國稅局仍將朱女配偶所得一併計
入,核定課稅所得總額為585萬餘元,按夫妻所得額分開計稅後,對朱女發單補徵11萬餘
元稅額,朱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朱女向法院主張,其已分居的配偶為執業醫生,年收入達420萬餘元,適用40%稅率,遠高
於她個人適用的21%稅率,其應納稅額也較原納稅額增加兩倍多。由於兩人已在91年經法
院判決離婚,朱女質疑國稅局將其所得合併於夫方高額所得的做法,並不合理。
朱女強調,她薪資所得扣除配偶免稅額、配偶薪資免稅額後,薪資淨得的應納稅額為13萬
餘元,薪資以外的應稅所得則僅1萬餘元,稅局卻對此部分要求補稅11萬餘元,肇因於配
偶的高稅率,卻加重其本人的負擔,認為應依雙方實際所得來源分別計算納稅額,而非所
得「總額」的比例分配,較符合量能課稅與租稅公平原則。
國稅局則表示,財政部已函釋,夫妻在綜所稅結算申報書中載明分居,經申請分別開單者
,得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例,減除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而
本案朱女未將配偶所得合併申報,稅局依法合併核定的做法,並無違誤。
行政法院判決則指出,朱女與配偶在申報當時雖已分居,但法律上婚姻關係仍然存在,自
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以夫妻合併所得淨額繳納綜所稅。
對於財政部上述函釋,判決指出,免稅額與扣除額的認定,除有個別納稅人身分的特殊考
量外,仍有許多項目,因此以所得淨額為計算基礎,有其正當性,依此理由駁回朱女所提
訴訟。
【2004/05/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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