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座車借給公司 油費等不得列報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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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邱馨儀/台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利用外務員自有的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

,經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的汽油費等,可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認列為營業費用,但董事

長及總經理等高級幹部,雖將私人車輛借予公司使用,所發生汽油費、修繕費等,卻無法

列報為公司費用。

南區國稅局查核轄區內營利事業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公司財產目錄並無車輛設

備,卻列報汽油費、車輛修繕費等52萬餘元,乃予剔除。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因

公司未有購置車輛,董事長及總經理等三人將私人車輛借予公司使用,由公司負責汽油費

、車輛修繕費,並檢附借用契約書。

但經查董事長及總經理等三人皆非外務員,亦非訪問客戶推銷產品,與規定不合,乃駁回

其復查申請,公司不服,提起訴願,仍遭財政部駁回。

【2004/05/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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