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災損失減稅 30天內要申報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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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林文義/桃園報導

敏督利颱風造成全台各地災情,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昨天提醒民眾及企業記得在30天

內申報災害損失,可辦理所得、貨物、菸酒、營業等稅減免。

北區國稅局表示,受災納稅義務人應於災害發生後30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

主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其中所得稅部分,個人受災金額15萬元以下、企業受災金額150

萬元以下或受損標的投有保險者,可免報國稅局派員勘驗,直接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

給當地稅捐機關,經書面審核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納稅義務人日後申報所得稅時,在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後,可憑稽徵機關出具的損失證

明,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列舉扣除,或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扣除,即

可減免稅捐。

貨物稅或菸酒稅部分,受災廠商應檢具證明文件,得依規定辦理退稅,主管稽徵機關查明

確因遇颱風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或菸酒稅者,也可展延1個月。

至於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天然災害遭受損失無法營業者,得申請扣除未營業天數,以

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北區國稅局指出,為便利納稅義務人取得申請書,民眾可利用北區國稅局網站(www.ntx.

gov.tw),自行下載列印申請書表,或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2004/07/0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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