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安養中心收據 可申報列舉扣除額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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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問答

關先生問:

因父親年老體衰,需隨侍照顧,而子女又工作纏身,只好安置安養中心,取得安養中心出

具的收費收據,可否申報列舉扣除醫藥費?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答覆:

關老先生安置於安養中心(或護理之家、居家護理機構)照護,只要該機構屬依法立案的

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納稅義務人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

申報時,申報其為扶養親屬,即可檢附該機構出具的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申報列

舉扣除額。

台灣的社會結構漸趨老化,子女數少,又需於競爭激烈的職場打拚,年老父母(失能、失

智者)將普遍委由安養機構照護,諸多納稅義務人支付大筆看護費,若取得為非依法立案

的公立單位,或未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的居家護理單位,所出具收費收據,因與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將遭剔除補稅。查詢相關內容請洽(04)22802824

轉207陳小姐。

【2004/07/0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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