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滅公司員工留任新公司 年資不得併計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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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1)日指出,公司遭註銷解散成立新公司,或分割後成立二個或以上的新設公司

,消滅公司員工繼續留任新公司,因為法人主體已經改變,因此員工過去在消滅公司服務

的年資不得併計新成立公司服務年資,應按二公司的服務年資,分別計算取自各該公司的

免稅退職所得。

所得稅法有關退職所得的免稅額計算,如屬一次領取退職金者,其所得額計算方式為:(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5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二)超過15萬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金額,未達30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0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退職服務年資尾數未滿六

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個月者,以一年計。

最近台北市國稅局有一宗案例,納稅人甲的配偶先後服務於日商公司台北分公司,及改組

後成立的台灣公司,並分別取得二家公司的退職所得。但甲在辦理88年度綜合所得稅,未

依公司開立的退職所得扣繳憑單所得額申報,自行將配偶的服務年資合併計算退職所得申

報納稅。

經國稅局查獲,以日商公司台北分公司及台灣公司,分屬不同的法人主體,其服務年資不

得併計的理由,對甲補稅。甲不服,主張不論日商公司台北分公司及台灣公司,二公司實

質組織的同一性並未改變,退職所得依其配偶前後服務年資合併計算(即受雇公司改制前

、後年資合併計算)應課稅的退職所得並無不合等理由提出行政救濟,但經財政部與台北

高等行政去院判決,均予以駁回。

財政部強調,所得稅法所稱退職服務年資僅指給付退職所得單位的服務年資,若同時取得

其他單位的退職所得,亦應分別按各自服務年資計算,不得併計。納稅人並應按該給付單

位開立的扣繳憑單所得額申報納稅。

【2004/07/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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