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等與置換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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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icg (四月雪)》之銘言:
: 推 deathcustom: 你怎麼知道乙的均等範圍不及於abc1? 11/08 13:11
: → deathcustom: 題外話,當初title應該修一下,要不然不知道狀況的人 11/08 13:12
: → deathcustom: 進到專利板還以為為了誰是全國十大還討論這麼久XDDD 11/08 13:12
: 推 vicissitudes: 你要例子??侵權判斷要點 43頁例1 11/08 13:46
: → vicissitudes: 把鋼質材料當 c1 鋁合金材料當 c2 11/08 13:47
: → vicissitudes: 你要反過來也可以 反正兩者均等 11/08 13:48
: 所以台灣真的可以這樣告還告贏?
: 就是後申請案可以告先申請案,反正兩者均等。
: 那請問一下有無有案例或判決?案號?
: 不限於擬制喪失新穎性好了,新穎性或進步性都可以。
: 只要是後申請案告先申請案告贏的,煩請提供。

1. 專23/專31

現在的專23與專31有態樣(4)可以讓後申請案被無效

2. 專22(1)/(2)

後申請案不具新穎性/進步性的話,在法院中會出現有效性的辯論,
然後至少在該民訴案件中無效,而且可以被舉發


上面在討論的就是

假如沒有態樣(4)的話,到底會發生甚麼問題

結果1:
甲專利與乙專利都有效也都可以主張均等
甲表示:WTF???

結果2:
為了解決結果1的問題,做了以下規定
甲專利與乙專利都有效,但是乙專利要去告甲實施的話不可以主張均等論

此時
丁未獲授權實施均等的ABC3的狀況下,甲乙都能告丁

好,你解決了甲的困境,但是丁要被剝兩次皮GG

結果3:
為了解決結果2的問題,做了以下規定
甲專利與乙專利都有效,但是乙專利不可以主張均等論

此時
丁未獲授權實施均等的ABC3的狀況下,只有甲能告丁
乙的範圍只限於ABC2

你解決了甲跟丁的問題,但是乙會不爽,因為即使他已經在說明書
寫下了C2例如可以用具有XXX功能之其他物C1, C3取代,他也不能主張均等

以後乙只能主張ABC2這樣的東西
乙感覺受害GG



結果4:
為了解決結果3的問題,法院只好判定
只有甲專利有效,而乙專利應該被無效
不好意思,請問學說或法律依據在哪裡(?)
為了達成這個結果4,創立的學說大概與態樣(4)不會差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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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Noah avatarNoah2017-11-11
某個角度來看,cripsr會有這種可能結果
Ida avatarIda2017-11-14
CRISPR(?)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7-11-16
在美國這麼高費用的狀況下,我猜雙方最後會settle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7-11-21
但是反過來說settle就是後申請者的勝利惹~"~
Hardy avatarHardy2017-11-24
另外,從審查基準修正歷史來看,在擬制喪失新穎性中
Lauren avatarLauren2017-11-28
"相較於新穎性"更包括(4)其實應是考量了在擬制中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7-11-29
移除所會造成的混亂與不確定性,才特地在擬制中保留
Hedda avatarHedda2017-11-29
因為舊版(2004/2009)是新穎性->(1)~(4),擬制沒有額
外規定,而後來修正把新穎性修為(1)~(3),所以才特別
指出「擬制喪失新穎性...更包括(4)」
Andy avatarAndy2017-12-03
然後呢?(4)的置換,有加入或沒加入擬制喪失新穎性的判斷是
又怎樣?你卻又要用來打均等,你又說無效乙需要有(4)的基礎
,但你講的是均等例子。你弄混的置換跟均等,v大d大早都指
明了。你還在擾這圈子,這是鬼打牆嗎?
Queena avatarQueena2017-12-06
1. 直接置換與均等不完全等價,但是有機會找到等價的
2. 只討論直接置換在上面case舉例上會有困難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7-12-08
3. 所以找一個「均等」(並假設可直接置換)
然後就可以找出「會有情況導致出問題」,這個過程只
Daniel avatarDaniel2017-12-10
是一般工程上用來作驗證的基本方法-給定一個邊界值
Agatha avatarAgatha2017-12-13
如果邊界值會出問題,那就表示系統會出問題
Agnes avatarAgnes2017-12-17
WFR要三要見實質相等,而法院在判決中認定可置換是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7-12-21
功效要相等,你討論均等論的時候應該不會認為功效不
同可以均等吧@@?
Emily avatarEmily2017-12-25
你開心就好了 我覺得你都這麼棒了,見解真的也很獨到,
怎還寫信問我要怎麼來美國發展?
Madame avatarMadame2017-12-29
1. 您是去美國發展的前輩,請教前輩是當然的
2. 對於您的回信指教我也銘感五內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8-01-02
3. 我沒有認為自己很棒,我在陳述上一定也有疏漏的
所以我也同意直接置換不會完全等價於均等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8-01-03
僅以這樣簡化的論述來論證如果不加(4)會造成的問題
Tom avatarTom2018-01-03
要不然真的要弄一個完全嚴謹的報告,那個是
Mason avatarMason2018-01-07
"REPORT OF THE TEGERNSEE EXPERTS GROUP TREATMENT
OF CONFLICTING APPLICATIONS," Munich, 24 Sep.,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8-01-11
2012,那是集合一堆專家才作的出來的~"~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8-01-15
而如果我的論證有大瑕疵,那請告訴我其他支持(4)存在
的理由,或是請告訴我為甚麼(4)不該存在,他會造成
甚麼問題~"~
Liam avatarLiam2018-01-17
雖然你衍申出很多問題,但我認為他們早都回答你了,精神
也點出來了,看有沒有更佛心的要一一詳答你.還有一點是
我自己的的歷程.我自己進專利局前已經是專利代理人了,
Ingrid avatarIngrid2018-01-21
但是進了之後才知道法規不是只有考試那樣.
不要覺得自己通過考試等於精通法條、精通基準.
我相信台灣的環境也是這樣.有機會要多聽官方自己內部
的教育訓練.或者官方的講師在外授課或宣導就多去聽聽
James avatarJames2018-01-23
感謝您的指教m(_ _)m 內部教育訓練可能沒門路,外部
Oliver avatarOliver2018-01-23
的自然在不妨礙工作的前提下會盡量參加~"~
Selena avatarSelena2018-01-24
推i大,深有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