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十大理律台灣國際聖島台一將群連邦 - 專利

Elizabeth avatar
By Elizabeth
at 2017-11-08T11:16

Table of Contents

: 推 vicissitudes: 你講的情況如果發生 當然乙可能會被甲無效 11/08 08:58
: → vicissitudes: 但甲的實施若侵犯到乙 乙當然可以告甲侵權啊 11/08 08:59
: → vicissitudes: 不行的理由究竟在哪? 為了避免此麻煩才要導入(4) 11/08 09:00
: 推 ipme: 乙要告一個比自己早的甲 當然可以 如同錢多就是喜歡把錢往 11/08 10:54
: → ipme: 水溝丟 有何不可? 當然可以.所以台灣有這種告法? 還是乙有 11/08 10:54
: → ipme: 智能障礙? 還是有事務所(很缺錢)說這種告法是告的成的? 11/08 10:54
: → ipme: 乙也相信. 不也有人承認乙可能會被無效了 因為乙要告一個 11/08 10:55
: → ipme: 比自己申請早又長得像的甲. 反正就是一直在繞喜歡告有何 11/08 10:56
: → ipme: 不可的圈子就是了? 11/08 10:56

直接回文 不是什麼喜歡告有何不可 也不是什麼繞圈子 為什麼不看清楚前提呢?

前提就是「如果」現在沒有擬制喪失新穎性的態樣(4)的規定

就會有這種兩發明很相近 產生甲乙可以互告侵權的情況

所以「現在才要」設一個態樣(4)在前端就擋掉不是嗎? 我不懂這有什麼好爭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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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專利

All Comments

Leila avatar
By Leila
at 2017-11-08T23:02
這結論蠻怪的 畢竟均等跟置換不是一樣概念
Emily avatar
By Emily
at 2017-11-12T10:18
法院現在的判斷就是要能發揮同樣效果->最嚴格來說
Tom avatar
By Tom
at 2017-11-12T13:45
均等(equivalent)就是符合手段、功能、結果實質相同
Delia avatar
By Delia
at 2017-11-16T07:05
所以均等物勢必發揮同樣的效果(應該無誤?)
那我們直接討論一個比較明確定義的均等物的案例
Liam avatar
By Liam
at 2017-11-20T17:19
是比較不容易出現爭論的不是嗎?
Agatha avatar
By Agatha
at 2017-11-22T12:28
我少寫了 慣用手段跟直接^^
Zora avatar
By Zora
at 2017-11-22T18:59
均等和置換不一樣,還是細分好一點,wfr與phosita的置換
Emily avatar
By Emily
at 2017-11-26T12:43
phosita的置換必需要有實際證據支持,而不非必要與wfr扯
在一起
Jessica avatar
By Jessica
at 2017-11-28T17:41
推文贅字,我發文好了
Jessica avatar
By Jessica
at 2017-11-29T08:56
甲乙互告,不是專利法所允許或鼓勵的嗎?
Aaliyah avatar
By Aaliyah
at 2017-11-29T13:40
克服進步性後,就可以在別人的範圍內,挖出一個自己的範圍
Frederic avatar
By Frederic
at 2017-12-04T09:39
倒是要考慮,一個產品被兩個人告的公眾。如果後案的提出
對於技術的進步沒有多大幫助的話,是否值得給予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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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e avatar
By George
at 2017-11-07T21:03
D大說發明人爭執trivial的簡單變更/置換部分 說實話我持相反意見,認為發明人是合理爭執, 發明大多是為了產業利用,那怕是多常知簡單的技術,一個螺絲 都是為了增進功效,挑選特定技術特徵才會寫入專利 (例如LG專利) 該項專利產品應用普及了,事後再來看當然很簡單 所以各項前案應整體比較,再來考慮有沒有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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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essa avatar
By Vanessa
at 2017-11-07T18:11
推 madgame: 真心不懂為什麼討論新穎性還要考慮置換的可能 11/07 17:07 → deathcustom: 誰叫TW的審查基準加了and#34;差異僅在於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 11/07 17:42 → deathcustom: 置換的技術特徵and#34; 11/07 17:42 推 madg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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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ice avatar
By Candice
at 2017-11-07T03:05
※ 引述《hh47 (百事可樂)》之銘言: : ※ 引述《deathcustom (Full House)》之銘言: : : 現在的問題在於如果先前技術甲所揭示的東西實際上與系爭請求項有差異 : : 要怎麼使用先前技術甲? : 差異要看是怎樣的差異。頂多頂多,甲就不夠充分來當引證。 : : 必須要說明先前技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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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lis avatar
By Wallis
at 2017-11-07T02:24
※ 引述《deathcustom (Full House)》之銘言: : ※ 引述《hh47 (百事可樂)》之銘言: : : 擬制喪失新穎性是從(適格)引證甲與本案直接做新穎性比對後判斷; : : 不是必須參考文件乙(或甚至結合文件乙)來判斷是不是直接且無歧異 : : 得知或上下位關係或置換等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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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 Bay avatar
By Daph Bay
at 2017-11-07T01:05
※ 引述《hh47 (百事可樂)》之銘言: : ※ 引述《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之銘言: : :美國: : :基本上102適格前案都可以做為103的前案 : :(有極少數排除條款) : :台灣: : :專23的前案只能用來判斷新穎性-andgt;不可以用來判斷進步性 : :系爭專利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