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十大理律台灣國際聖島台一將群連邦 - 專利

Donna avatar
By Donna
at 2017-11-08T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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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技術內容差異甚小之二申請案先後申請,於後申請案申請時,先申請案尚未公開或
公告,因此不得以不具進步性之理由核駁後申請案,僅得以擬制喪失新穎性或違反先申
請原則之理由核駁後申請案,若後申請案非屬喪失新穎性之態樣,則是否應核准該後申
請案?若予核准,則該二專利可能互相落入對方之專利權之均等範圍內…(以下略)」

好吧,是這裡吧?就一個一個來,不要混著談,不要模糊焦點。

甲claim a b c1
乙claim a b c2

甲先申請,甲的均等範圍是abc1及於c2,乙的範圍至少有abc2

現在上法院了,因為甲侵權了乙?

乙當然可以告很多人不管他們落不落入,但濫訴跟告爽的不算,

被律師鼓勵興訟的也不算,這樣的討論是沒有意義的。


玩大一點好了。有沒有人要去問張仁平,甲真的侵權了乙?

上面引述段落的詮釋,適用在甲乙這種情況嗎?

我同twyesman大大觀點一樣,乙不要被無效就該偷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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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專利

All Comments

Dinah avatar
By Dinah
at 2017-11-08T17:55
a大也跳下下玩了
Edith avatar
By Edith
at 2017-11-13T03:59
那照這樣講一開始幹嘛給乙專利?如果有檢索到甲的話
Liam avatar
By Liam
at 2017-11-15T13:28
這樣論證下,不管哪一種論點都導向了擬制喪失新穎性
以及專31引入態樣(4)規則的合理性啊~"~
Leila avatar
By Leila
at 2017-11-15T18:05
你講的情況如果發生 當然乙可能會被甲無效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17-11-20T06:06
但甲的實施若侵犯到乙 乙當然可以告甲侵權啊
Frederica avatar
By Frederica
at 2017-11-23T16:07
不行的理由究竟在哪? 為了避免此麻煩才要導入(4)
Ina avatar
By Ina
at 2017-11-26T05:49
推樓上
Frederic avatar
By Frederic
at 2017-11-27T13:16
同意4F的說法
Isla avatar
By Isla
at 2017-11-30T03:28
乙要告一個比自己早的甲 當然可以 如同錢多就是喜歡把錢往
水溝丟 有何不可? 當然可以.所以台灣有這種告法? 還是乙有
智能障礙? 還是有事務所(很缺錢)說這種告法是告的成的?
Dinah avatar
By Dinah
at 2017-12-04T03:00
乙也相信. 不也有人承認乙可能會被無效了 因為乙要告一個
Robert avatar
By Robert
at 2017-12-04T15:06
比自己申請早又長得像的甲. 反正就是一直在繞喜歡告有何
不可的圈子就是了?
Franklin avatar
By Franklin
at 2017-12-07T02:41
是說如果沒有態樣(4)的話請問怎麼無效?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17-12-11T22:12
乙相對於甲來說不符合(1)(2)(3)的態樣,所以甲想無效
Kristin avatar
By Kristin
at 2017-12-12T09:02
乙就變成要創造新學說、新態樣,那會創造怎樣的態樣?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17-12-15T03:52
不就是尚包括(4)差異僅在依通常知識均等(可直接置換)
然後繞了一圈,告了之後就是創造了態樣(4),洽證明
Damian avatar
By Damian
at 2017-12-19T18:59
態樣(4)的合理
Barb Cronin avatar
By Barb Cronin
at 2017-12-24T17:43
你說得沒錯 我打錯了
應該是甲乙可以互告侵權
Yedda avatar
By Yedda
at 2017-12-27T16:17
除非甲有一案兩請 審查乙時委員沒發現甲新型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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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e avatar
By George
at 2017-11-07T21:03
D大說發明人爭執trivial的簡單變更/置換部分 說實話我持相反意見,認為發明人是合理爭執, 發明大多是為了產業利用,那怕是多常知簡單的技術,一個螺絲 都是為了增進功效,挑選特定技術特徵才會寫入專利 (例如LG專利) 該項專利產品應用普及了,事後再來看當然很簡單 所以各項前案應整體比較,再來考慮有沒有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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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anessa
at 2017-11-07T18:11
推 madgame: 真心不懂為什麼討論新穎性還要考慮置換的可能 11/07 17:07 → deathcustom: 誰叫TW的審查基準加了and#34;差異僅在於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 11/07 17:42 → deathcustom: 置換的技術特徵and#34; 11/07 17:42 推 madg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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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ice avatar
By Candice
at 2017-11-07T03:05
※ 引述《hh47 (百事可樂)》之銘言: : ※ 引述《deathcustom (Full House)》之銘言: : : 現在的問題在於如果先前技術甲所揭示的東西實際上與系爭請求項有差異 : : 要怎麼使用先前技術甲? : 差異要看是怎樣的差異。頂多頂多,甲就不夠充分來當引證。 : : 必須要說明先前技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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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allis
at 2017-11-07T02:24
※ 引述《deathcustom (Full House)》之銘言: : ※ 引述《hh47 (百事可樂)》之銘言: : : 擬制喪失新穎性是從(適格)引證甲與本案直接做新穎性比對後判斷; : : 不是必須參考文件乙(或甚至結合文件乙)來判斷是不是直接且無歧異 : : 得知或上下位關係或置換等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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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ph Bay
at 2017-11-07T01:05
※ 引述《hh47 (百事可樂)》之銘言: : ※ 引述《deathcustom (第三人的到來)》之銘言: : :美國: : :基本上102適格前案都可以做為103的前案 : :(有極少數排除條款) : :台灣: : :專23的前案只能用來判斷新穎性-andgt;不可以用來判斷進步性 : :系爭專利 : : ...